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渝府令200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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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渝府令[2008]218)渝府令第218月1目 录第一节 行政执法机关   第四节 行政执法礼仪第二节 行政处罚   第五节 行政裁决第六章 附则则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受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范。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第一节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公务人员;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名称、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人员、

2、联系方式等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二)委托执法的依据;(五)委托机关和受托组织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委托机关和受托组织应当将委托执法的内容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培训。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有权机关决定。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履

3、行法定职责。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书面申请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如实登记申请情况,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的凭证。(一)被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四)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补正后立即受理;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且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初步调查取证或者证据保全。

4、(一)依职权检查发现的;(四)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二)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源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依法告知决定结果。(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首次调查之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回避。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事前告知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针对需要证明的对

5、象,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合法、全面、及时、客观地收集证据。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听证笔录应当作为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文书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文书种类和记载事项的设置应当完整,并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行政执法行为。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文书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真实情况。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引用法律依据应当填写完整,确需引用到具体内容的,应当引用到条、款、项、目及具体文字表述。行政执法文书修改较多或者需要更改实质性内容的,应当重新制

6、作。第四十八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印章应当清晰、端正。第五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中的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者多余材料,并做到整洁、固定,便于翻阅。文书归档后,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材料,不得进行修改。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第五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讲普通话。用普通话沟通困难的,可以使用当地方言。第三章行政许可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三)询问申请人以及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六)对有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勘

7、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六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准予变更或者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原许可证件,重新颁发变更后的许可证件,或者在原许可证件上标明变更情况或者延续时间。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被撤销的事项、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等内容,并告知救济途径。第六十七条行政处罚(二)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第六十九条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第七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现场检查应当有行政相对人在场;行政相对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一般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8、。抽样取证时,一般应当有行政相对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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