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

ID:33912924

大小:50.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3-02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_第1页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_第2页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_第3页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_第4页
资源描述: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00号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第102号令)于2007年8月27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10月22日公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

2、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广大食品生产者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鉴于部分食品生产者尚有一定数量的符合原规定要求的食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食品生产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装,也可以在销售单元中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识中有关内容,保证全部标识内容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自20

3、10年6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

4、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

5、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4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

7、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