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ID:19435658

大小:103.94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0-02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第1页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第2页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第3页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第4页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关于修改《食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目录修订后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第二条1第三条1第四条1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1第六条1第七条1第八条1第九条1第十条1第十一条1第十二条1第十三条1第十四条1第十五条1第十六条1第十七条1第

2、十八条1第十九条1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二十条1第二十一条1第二十二条1第二十三条1第二十四条1第二十五条1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1第二十七条1第二十八条1第二十九条1第三十条1第三十一条1第三十二条1第三十三条1第三十四条1第三十五条1第三十六条1第三十七条1第三十八条1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1第四十条1第四十一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展开修订后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第二条1第三条1第四条1第二章食品

3、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1第六条1第七条1第八条1第九条1第十条1第十一条1第十二条1第十三条1第十四条1第十五条1第十六条1第十七条1第十八条1第十九条1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二十条1第二十一条1第二十二条1第二十三条1第二十四条1第二十五条1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1第二十七条1第二十八条1第二十九条1第三十条1第三十一条1第三十二条1第三十三条1第三十四条1第三十五条1第三十六条1第三十七条1第三十八条1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1第四十条1第四十一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三章 

4、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修订后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

5、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编辑本段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

6、、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

7、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8、。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