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票据法上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浅议票据法上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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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票据法上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摘要】票据是商品经济大发展的产物,其作为信用支付工具,一为流通,二为安全。而作为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票据法,其精神就在于促进票据的流通,保护最后持票人的利益。为贯彻此精神,票据法规定了充分体现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以及连带性等特征的制度,以加重票据义务人的负担,增强票据持票人对票据的信心。【关键词】票据利益;无因性;请求权所谓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超过或者票据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侵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1]一、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学界存

2、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票据上的权利说。该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而产生,所以是票据权利。但是从定义可以看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法律为对持票人进行救济而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其权利的发生以票据权利的消灭为前提,故利益偿还请求权产生时,票据权利已经消灭,所以利益偿还请求权并非票据权利。2、票据权利残留物说。该说认为,由于利益偿还请求权与票据权利的关系相当密切,因此,利益偿还请求权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留物。笔者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虽是在票据权利消灭的基础上产生,但两种权利之间的联系更多的只存在于时间上的连续性,其作为两种独立的权利,很难说存在实质上的关系,故该

3、说将利益偿还请求权看作是票据权利的残留物或变形物未免过于牵强。3、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产生的前提是票据债务人没有真正履行票据债务,从而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票据权利人有请求赔偿损害的权利,而这种权利与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相同,因此利益偿还请求权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种形式。笔者认为,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无论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之前提均是义务人具有违反约定或者法律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即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是权利人受有损害的直接原因。4、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该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

4、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一种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权利人所丧失的利益与义务人所获得收益存在因果关系,而且票据债务人对于其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依据。该说为德国学界的通说。对于该说,很多学者提出了质疑,质疑的主要理由是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义务人或者利益是存在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的,因此不符合不当得利四要件中的"获利无合法依据”这一要件。笔者赞同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从本质上说就是不当得利请求权之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因此,在票据法上无规定时,适用民法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比如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票据法未作规定,但是基于其实不当得利请求权之一种的本质,自然适用民法关于

5、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的规定。二、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一)、主观条件1、权利人。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权利人是因时效期间届满或者保全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这里的持票人要做广义上的理解,即这里的持票人不以最后的被背书人为限,还应当包括因被追索而履行了票据债务后取得票据的背书人、因履行了债务而取得追索权的保证人、因参加付款而取得票据的参加付款人以及因继承、公司合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权利人必须是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2、义务人。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义务人,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

6、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可见,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义务人是出票人或承兑人。但是,最近有学者认为,基于利益偿还请求权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之一种的本质属性,其调整的是最终的利益保有,因此,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义务人的范围应限定为实际受益人。该观点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因票据权利消灭而实际获益的一般为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奇特债务人也可能成为实际受益人,从而出现出票人以及承兑人之外的其他的利益返还义务人。(二)客观条件1、票据权利曾有效存在。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产生前提是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者保全手续的欠缺而消灭,因此,需要以票据权

7、利曾经有效存在为前提。若票据权利自始不存在,自无票据权利消灭可言。既无票据权利可言,当然也就不存在票据利益的返还了。这也是学者对于我国票据法第18条所规定的“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进行诟病的主要原因。因为如果出票人出票时欠缺了票据记载事项,则会导致票据无效,也就自始不能产生票据权利,所以也就没有票据利益返还之说。笔者认为,从诉讼经济以及促进票据流通和商事交易秩序的稳定的角度看,该观点深值赞同。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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