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法该如何界定利益偿还请求权概念

我国票据法该如何界定利益偿还请求权概念

ID:22437761

大小:54.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29

我国票据法该如何界定利益偿还请求权概念_第1页
我国票据法该如何界定利益偿还请求权概念_第2页
我国票据法该如何界定利益偿还请求权概念_第3页
我国票据法该如何界定利益偿还请求权概念_第4页
我国票据法该如何界定利益偿还请求权概念_第5页
资源描述:

《我国票据法该如何界定利益偿还请求权概念》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我国票据法该如何界定利益偿还请求权概念尽管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一系列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手续,但是欠缺手续的持票人并未完全丧失票据权利,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利益偿还请求权概念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在我国,按照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而在同样规定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则将利益偿还请求权界定为当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消灭时,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的,请求票据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的权利。由此可见,在利益偿还请

2、求权方面,我国与上述其他国家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一是用票据记载事项欠缺替代了手续欠缺;其二是将利益偿还请求权界定为民事权利;其三是将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返还范围界定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而替代了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所受利益的限度内。那么这种差异性的规定是合理的吗?我国票据法该如何界定利益偿还请求权概念呢?  1是否应用票据记载事项欠缺替代手续欠缺  1.1应去除:手续欠缺和上述几个国家和地区相似,我国票据法中也规定了一系列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手续。①关于提示承兑。我国票据法第39条和40条规定了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但第40条同时规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

3、索权。②关于提示付款。我国票据法第53条、第78条、第91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③关于拒绝证书。我国票据第62条、第63条和第64条规定了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出具的相关证明。④时效方面。a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c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结合以上条文可知,尽管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一系列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手续,但是欠缺手续的持票人并未完全丧失票据权利:①未按期提示

4、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起两年内仍可行使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②未按期提示付款和未能按规定出具追索需要的合法证明的,对于无需承兑的汇票和本票,持票人在出票日起两年内仍可行使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对于已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起两年内仍可行使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对于支票,持票人在支票出票日起六个月内仍可行使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③未按期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此时视票据的种类不同而分别适用第17条第1、2款的时效规定。  由以上分析可知,欠缺手续的持票人仍可以在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当然不应适用利益偿还请求权加以救济。所以我国的利

5、益偿还请求权概念在时效届满这一原因要件后没有必要再规定手续欠缺这一原因要件。  1.2不应添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在我国票据法18条中,在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原因要件方面,将票据记载事项欠缺列为其中之一。而按照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欠缺对票据的效力并无影响,只有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才会影响票据的效力也就是导致票据的无效,持票人从未享有过票据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自然谈不到票据权利丧失了,其只能诉以民法上的救济。  2将利益偿还请求权简单界定为民事权利是否妥当  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为何,有诸多争议。本文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性质上应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符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

6、构成要件:①出票人或承兑人受有利益。②持票人受有损失。③出票人(承兑人)的受益与持票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出票人(承兑人)受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我国票据法第18条将利益偿还请求权简单界定为民事权利是不恰当的。民事权利的范围很广,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等等。因此将利益偿还请求权简单的界定为民事权利,是不适当的扩大了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外延,将会导致票据当事人认识上和权利行使上的模糊,以及执法者适用法律、运用司法程序上的模糊。  3将利益返还范围界定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是否妥当  有人认为,既然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出票人或承兑人的

7、利益返还范围应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而出票人或承兑人所受有的利益,在数量上并不一定相当于票据金额,所以把利益返还范围界定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是欠考虑的。本文认为,把利益返还范围界定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是合理的。  3.1引例说明  3.1.1A开出一张10万元的汇票给B,B背书给C,C背书给D,E是C的票据保证人,F为汇票的承兑人。持票人D因票据权利时效届满而丧失票据权利。假如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