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融资金融交易范式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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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内部融资金融交易范式思索【摘要】本文将企业内部融资行为及解决方式称之为内部融资金融交易范式(以下简称“金融交易范式"),即企业职工出资,委托(或信托)企业工会,工会认购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合伙企业份额)等,再由信托、券商、合伙企业通过股权或债权的方式将资金交给企业或其所辖。【关键词】内部融资金融交易范式一、'‘金融交易范式”解析(一)“金融交易范式”交易结构(二)“金融交易范式”简要说明以上三张图展示了“金融交易范式”的三种情形。其共性是都充分利用了企业工会这一社会团体法人,企业员工通过信托或委托方式

2、将资金交付给工会,由工会作为投资主体认购信托计划、入伙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或购买资管计划。二、内部融资原因"金融交易范式"连接企业和企业员工两头。企业是融资方,员工是投资方。先说企业。与其向金融机构融资,付出一定的成本,不如向企业内部职工融资,既融到所需资金,又能为员工谋福利,亦能增强企业凝聚力。内部融资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这也是“金融交易范式”存在的前提。再说员工。目前投资渠道本来就不多,加上投资风险比较大(比如股市、基金),而投向自身赖以生存、休戚相关的企业是相当不错的选择。三、内部融资是否非法

3、(一)是否构成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而在'‘金融交易范式”下,集资是向企业内部职工这一特定的对象进行,不向社会公开宣传,因此,其行为不具有社会性和公开性。这样企业内部融资就不构成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否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我们将“金融范式”与“非法集资刑事解释”第六条中关于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的规定对比可以看出,企业内部融资并

4、不涉及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因此不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四、为什么选择工会根据《合伙企业法》中对人数以及投资上限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工会组织可以将企业员工个人无法开展的投资业务开展起来,其集中的人数以及集中的资金额可以远超最低要求。工会代企业员工开展投资,其投资主体为1个,符合人数上的规定。五、员工与工会的之间的法律关系(一)信托关系根据《信托法》相关规定,员工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将其财产(一般是货币)委托给工会,由工会以其名义开展投资活动,此行为并不违反信托法。(二)委托

5、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员工可以委托其所属工会这一社会团体法人开展投资行为,也即企业工会代理企业员工开展投资并不违反''民法通则”规定。当然,工会作为代理人需要在代理权限内开展活动,这需要相关协议中约定明确。六、工会信托、受托投资行为是否合法从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162号)的规定,只要工会在集资活动中,本身并没有收取报酬或以营利为目的来举办有偿集资活动,就没有被禁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中提到,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

6、职工的投资活动。这里有几个方面可以探究,一是主体国有企业;一是企业名义。主体国有企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关于划分企业注册类型的有关规定》规定国有企业仅仅是注册类型之一,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企业。而我们打交道的企业通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交易方式”下的企业往往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此,其并不违反“意见”。企业名义事宜。“金融交易范式”并没有利用企业名义而是利用工会名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均允许工会投资兴办企业,即赋予工会投资能力,对其投资行为亦也予

7、以认可,这样工会的投资行为没有受到限制。七、工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宗旨如何维护根据《工会法》,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以营利为目的。工会受托开展投资活动,而投资活动一般是盈利性的,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一)员工与工会委托代理关系分析若通过委托代理建立员工与工会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无偿委托事项,签订无偿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确工会的具体职责,以便明确在受托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工会自身带来损失。(二)员工与工会信托关系分析若通过

8、信托建立员工与工会的关系,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法”可以通过书面文件约定受托人的报酬,据此,员工与工会之间的信托事项,也可以约定为无报酬之信托。至此,工会在'‘金融交易范式”下没有盈利也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违背其杲旨。至此我们认为,"金融交易范式”完全合法。这也是“金融交易范式”存在的价值,并得到广泛运用的原因所在。作者简介:李辉(1977-),中级经济师,现就职于陕西省分行投资银行部,学历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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