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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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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保护一一基于保护策略视角研究【摘要】投资者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末引起了学者们普遍的重视,并涌现了大量相关文献。我们发现:投资者存在“功能锁定”现象,本文希图侧重以投资策略为研究对象,更好的梳理及保护投资者,为未来的投资者保护研究提供新的思路路径。【关键词】投资者保护;强制性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看门人机制一、投资者保护背景分析“投资保护者”是指通过上市或者注册的公司遵守强制性披露、公司治理改革以及监管约束,向公开交易市场的投资者提供法律保护。影响一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功能的因素很多,除了宏观的社会、经济、法律背景外,单就直接原因方面,既有证券市场本身
2、的效率因素,又有公司层面的治理、经营因素,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很难用'‘一剂或几剂良药”解决所有问题。在一个家投资者聪明、套利行为不收限制以及信息成本地下的环境中,仁慈的立法者几乎没有理由来超越促进理性定价这一目标,因为信息披露将使发行人质量的无差异,并且确保他们会全面反映在市场价格中。然而,我们知道真正的市场无法满足这些强式条件。这样就为直接控制发行人的质量提供了正当性。就其定义而言,投资者保护的所有法律策略,都与进入策略息息相关。更准确地说,投资者保护措施是公司进入并且留在公开市场中的条件,即使进入这些市场可能并非完全出于自愿。基于这一点,可以方便地将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策略分
3、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私人执法机构与公共执法相结合监管;第二种“看门人”机制监管;第三种对外部监管付费方的转变,通过以上三种保护策略的详细阐述为投资者保护提供有效的保护路径方案。二、投资者保护措施1、私人执法机构与公共执法相结合监管投资者保护领域的首要私人执法机制是,股东正对以下群体提出金钱赔偿的诉讼;管理人员、发行公司,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自身信用会对市场价格残生重大影响的公众发言人,如信用评级机构。入了日本规定发行人承担严格责任之外,我们所研究的核心国家在要求经审计的理由不这样做或者面临着不为市场投资者所信任的惩罚,美国实际并不是主要依赖于这样的私人执法,实际美国更高强度的
4、私人执法与更高强度的公共执法齐头并进,像美英这样的"盎格斯-撒克逊”国家的执法人员至少是我们所探究的核心国家的3倍之多,例如刑事指控以及交易所才去的执法行动。然而,在这方面,美国的正事公共执法的强度看起来也更高,因为在安然公司,是同公司登备受关注的案件中,美国队高管及控股股东做出了正真的监禁判决。这种严厉的处罚,与诸如帕玛拉公司一案等案情相当的欧洲案件偶尔做出的“在家监禁”判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2、“看门人”机制监管我们都知道,就现代大企业的股东所持股票比例3%-8%就算大股东,其又因为公司的全球化分散在世界各地,故而另外一种主流的投资者保护意识形态则是科菲教授提出的“看门人”
5、机制理论,即法律增选第三方以协助监管公司发行人披露信息或准手其他形式的衣服,我们将这种混合执法模式成为外部监管理论,或者说是“看门人”机制,在所有的研究核心国家中,法律通过施加责任予以干预,以鼓励看门人督促信息披露并在更广泛意义上提升市场信息的质量。就鼓励公司遵守规则而言,法律通过规定私下施加的责任,公开制裁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来激励看门人履行职责。随着监管干预的增加,看门人对于私人主题的责任也与日俱增,特别是在美国,审计师责任的扩张已经促使法院和立法部门都试图限制此种形式的责任。然而,即便如此,这些核心研究国家中的公司丑闻依然频发,特别是当可以巨剑投资者是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时,针
6、对审计师的诉讼又在攀升,可能会带来新一轮限制审计师责任的风潮。3、对外部监管付费方的转变由于上市公司管理层先天享有信息披露上的优势,他们在信息披露的优势表现为对信息的垄断性、超前性和专业性的占有。然而在传统的公司法上,人们忽略了对这种信息优势的控制,而是假想信息在股东、管理层和投资者之间是完全透明的(transparency)。所有的"事件"和“丑闻"都是传统上被认为不具有商业道德的管理人员投机性的滥用手上的权利所产生的后果。针对公司法上这种对信息优势控制的制度上的缺失,我们发现了它们均将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为规制上市公司管理层行为的重要部分,而且通过一些非正当手段进行对外部
7、监管人的干涉,例如公司的CFO对所雇佣的会计事物所的审计师会计师的审计行为的干涉,这事因为公司是会计所的付费方,在雇佣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基于此,我们是否应当将这钟对市场不利的关系打破,去采用把审计、会计费用分配到投资人的所卖的股份中收取费用,使得这些信息披露的监管人行为对投资人负责,彻底改善公众公司在信息优势的垄断地位,通过以上的实证分析,可以明确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对外部监管付费方的转变是十分必要的。结语本文所讨论的主要内容是投资者保护通过私人执法机构与公共执法相结合监管、“看门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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