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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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宁波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项目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行为情节处罚幅度1职业介绍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未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违法所得为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25000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8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2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的(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前主动改正的不予罚款初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全部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初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期

3、限内基本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被立案查处的处以1000元罚款3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前主动改正的不予罚款初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全部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初次违法且在责

4、令改正期限内基本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被立案查处的处以1000元罚款4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未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前主动改正的不予罚款初次违法涉及1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初次违法涉及2人以上且在责令改

5、正期限内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被立案查处的处以1000元罚款5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6、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前主动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不予罚款初次违法涉及内容2项以下、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罚款初次违法涉及内容3项以上、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罚款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被立案查处的且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1倍标准罚款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7、按违法所得2倍标准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3倍标准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6招工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8、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前主动改正的不予罚款初次违法涉及1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初次违法涉及2人以上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被立案查处的处以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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