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科院渔机所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水科院渔机所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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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水科院渔机所公文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所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农业部公文处理办法》以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院部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我所在党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我所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本所保密规章

2、,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五条全所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的公文起草和执行职能,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六条所办公室是所公文处理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所党政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29-第一章公文种类第七条我所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人员。(二)决议适用于经过会议如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对重要事项作出的原则性、纲领性的意见和要求。(三)批复适用于答复所属各经济实体、

3、部门的请示事项。(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五)通告适用于向全所职工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六)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要求办理和需要有关部门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八)函-29-适用于与外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九)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一)简报适用于用简短、带有新闻性质的文字资料向上级等部门沟

4、通有关信息。(十二)规则对所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原则性的规章。(十三)规定对所管理某一方面作的规范性的规章。(十四)办法对所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章。(十五)细则为所规章制度实施中有关程序、步骤等内容而作的具体规章。(十六)计划对未来一定时期的任务,提出明确目标,规定具体要求,制定相应措施,作出切实安排。-29-(十七)规划对所或所的某一方面工作全面的、整体的长远的部署。(十八)工作要点反映所、部门一定时期工作计划的重要点。(十九)方案对所总体或某一局部工作作出的计划安排或提出带有战略性的设想。(二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

5、传达会议情况和认定事项。(二十一)总结对前一段工作或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回顾,分析研究,从中找出规律性的认识,明确今后实践的方向。渔机所的公文还包括协议书等经济类公文、欢迎词等讲话类公文和贺信等日常事物性公文。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八条-29-除经济类公文、讲话类公文和日常事物性公文外,所对外的各类公文或以所、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委、工会、团总支名义发给各部门的公文或会议纪要(简称行政公文)一般由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会签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

6、、抄送(报)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其他公文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件、抄送(报)机关等部分组成。(一)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二)行政公文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所全称。(三)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年份要写全称。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四)向水科院等上级机关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

7、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如转发的文件标题文字过长,可概括内容、压缩文字,但不能以发文字号代替转发文件标题的内容部分。(六)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位置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靠左顶格书写,用冒号。(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依次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29-(八)公文除会议纪要、简报以及一些经济类公文、讲话类公文和日常事物性公文外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水科院等上级单位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九)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

8、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十)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十一)行政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按照《农业部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十二)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十三)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十四)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国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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