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的法学思想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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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评论(双月刊)2001年第4期(总第108期)亚当·斯密的法学思想评介XXX乔洪武 乔红军内容提要:亚当·斯密不仅是享誉世界的著名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而且是一位著名的法学家。他在公法、私法和司法领域的一系列深刻论述,不仅为推进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而且对于我们今天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亦有重要的启迪作用。主题词:亚当·斯密 公法 私法 司法亚当·斯密(1723-1790)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现代经济学的开山鼻祖。他的两部陈列于人类不朽之作圣殿中的科学巨著———《道德情操论》(1759年)和《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1776年)

2、奠定了他在世界伦理学说史和经济学说史上的权威地位。除此之外,斯密在法学领域也有颇深的研究造诣。他在格拉斯哥大学任道德哲学教授期间,除了讲授伦理学外,还讲授法学和政治经济学。他生前曾打算根据自己备课的研究所得,写一部追溯法律、市民政府和财产权的起源,进而提出一种完备的正义论的著作。然而,他的这一宏愿最终并未实现。他的所有手稿都在他去世以前遵其遗嘱被销毁,后来,人们发现了斯密的学生留下来的斯密有关法学的两本听课笔记。一本是1895年发现的,并由坎南以《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为名出版,另一本是在1958年发现的。1978年,这两本笔记合编在一起,

3、以《法学演讲》为名出版。据考证,先发现的讲课笔记的授课时间为1763年-1764年,后一本所记述的时间为1762-1763年。从这两本笔记所载内容来看,斯密的法学思想十分丰富,但却未引起学界的重视。本文拟对以往被忽视的斯密的法学思想进行初步探讨。一、论公法在斯密讲课的时代,英国公法领域中唯一较发达的只有宪法学。其他的,如刑法主要由判例构成。只是到19世纪以后,随着刑事犯罪问题的突出,刑法中的制定法的比例才开始增加。行政法学的起步更晚,直到1929年,英国第一部以《行政法》命名的著作才问世。因此,斯密论述的公法也主要是前者。而在斯密之前,爱德华·科克(1551-1

4、634年)于1628年起草了有名的《权利请愿书》。该书继承发扬了1215年《大宪章》中的自由、民主、限制王权的思想,确立了对后世宪法的发展有巨大意义的“法的统治”原则,强调国王必须服从神和法律,而国会则必须服从普通法。科克也因此成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最伟大的宪法思想家。另一位资产阶级革命的法律思想家是洛克(1632-1704年)。他于1689年写成的《政府论两篇》依据自然法原理,全面论述了资产阶级的法治思想,创立了三权分立的学说,不仅为英国,而且也为整个西方法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斯密讲述的“论公法”,就深受以上两人的影响。X武汉大学商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

5、XX武汉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部讲师。14乔洪武等:亚当·斯密的法学思想评介在“论公法”这一节中,斯密讲授了“关于政权的原始原则”、“关于政权的性质及其在社会初期中的发展”、“共和政治是怎样被采用的”等16个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论述中,斯密在以下几个方面丰富和发展了前人的法学思想。第一,斯密指出,维系政权的最原始动力,是权威和实利两大原则。在斯密看来,有两个原则使人们结合成文明社会,一是权能原则,即由于拥有财富,或者年长,或者门第很高,或者拥有卓越的武力和智力,这四者似乎给一个人提供了管理他人的权能。二是实利原则,即人们认为只有政府才能保障包括最贫苦的人的利益,因而感觉

6、到维护社会正义和安宁的必要性。在君主国家里,权能原则占主要地位,在民主国家中,则是实利原则占主要地位。在这里,斯密纠正了休谟等人认为契约是维系政府统治的基础的传统观念,正确地揭示出政府的权力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主要是来自于人们对传统权威的认同,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则主要来自于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觉醒。第二,斯密指出,政府设立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财产,更主要的还在于保护富人的财产不受穷人侵犯。他说道“造成财富不均的对牛羊的私有:,乃是真正的政府产生的原因。在财产权还没有建立以前,不可能有什么政府。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财产,保护富者不受贫者侵犯。”①在斯密之前,洛克曾指出,除

7、保护财产外,政府没有其他目的。而斯密进一步揭示出,财富的严重不均和占人口总数中的少数富有阶级出于保护既得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保护有产者来抵御无产者的反抗,才是组织政府的真正目的。他的这一论断,显然更接近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政府统治的本来面目。第三,斯密指出,君主国和共和国法律统治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对统治者的统治权实行限制。在君主国中,由于法律只对人民该怎样做规定得十分明确,并没有对国王的权力进行明确的限定,因此“要说什么是专制君主可以做、什么是专制君主不可以做,,那就非常困难。”人民的反抗在什么情况下是合法的,也很难界定。②如叛国罪的界定两者就有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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