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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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34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一)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二)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在本市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灵活

2、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也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同时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并可以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按4%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选择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按10%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率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

3、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第七条 参保人员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并按规定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第八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规定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和就医管理,统一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按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及时缴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参保人员欠费补缴办法,统一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也可参照本办法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5、(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市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5〕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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