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ID:33864103

大小:27.97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3-01

浅析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_第1页
浅析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_第2页
浅析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_第3页
资源描述:

《浅析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析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空白票据在促进商品流通,加速资金周转上具有重要作用,它能体现了社会交易的多样性和效率化。然而,我国空白票据制度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主要通过浅析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不足,然后提出完善建议。作文关键词:空白票据善意持票人完善建议一、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综述所谓空白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名,而将票据上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一部分授权他人完成的票据。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债务金额或清偿期不能确定的情形,此时债务人将票据金额或期日留空交付债权人,等债务金额与清偿期确定时再进行补充,使之成为

2、完全票据。正因为空白票据符合贸易往来的实际需要,因此各国纷纷制定法律法规用以承认或明确空白票据制度。我国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行的《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空白票据的有关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的空白票据制度,但与国际社会的空白票据制度相比,局限性明显。二、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不足(一)适用范围单一我国《票据法》仅规定了空白支票,对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在现实交易中,汇票

3、和本票作为大额货物买卖的常用支付手段,其应用范围远广于支票。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电子票据等新型票据,而我国对空白票据适用范围的限制明显与国际发展趋势不符。(二)使用阶段受限根据《票据法》第85条与《办法》第119条规定,空白票据仅存于出票行为阶段,基于空白票据上的一切行为都是无效的,持票人不得将未经补记完全的空白票据背书或交付于他人,也不得以其为付款或承兑提示,第三人不得为空白保证,付款人不得为空白承兑。(三)补记事项过少我国仅允许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为空白,对于出票日、到期日等其他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则不允许空缺。然而,在现实交

4、易中,预留出票日和到期日,有利于持票人在认为合适的时候贴现票据,而且国际票据法有关空白票据的规定也往往对补记事项不加以限制,因此我国仅有的两项补记事项不利于商务交易的现状。(四)票据补记权的规定不明我国《票据法》未对空白票据补记权的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当持票人滥用补记权时,有关当事人之间如何承担票据责任?善意第三人取得空白票据后,其权益如何保护?这些问题在我们现行法律中均找不到相关规定。(五)票据丧失后的补救不力当持票人丧失空白票据之后,如何对其进行补救在我国票据法上的无明确规定。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普通票据丧失后

5、,可采用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三种救济手段。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19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又规定,公示催告需要申请人提供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主要内容等,导致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中不含有公示催告和诉讼程序,这极其不利于保护空白票据失票人的权益。思想汇报三、完善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建议(一)扩大空白票据的适用范围、使用阶段和补记事项,明确空白票据的效力英美法系票据法对于空白票据的适用范围和补给事项并未加以限制,且将其效力规定得很明确,我国可效仿英美法规定,对空白票据做如下规定:“对于出票人签发的空白票据,须在补记完全后,才能生效;未经补记完

6、全,持票人不得行使票据权利。”这里的“空白票据”应包括空白汇票、空白本票、空白支票;“出票人签发”则说明出票人必须在空白票据上签名,对于其他补记事项,则不做过多要求;“持票人不得行使票据权利”即在补记完全之前,不得为承兑或付款提示,在承兑或付款提示遭拒后,也不得行使追索权;同时也应认可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附属票据行为;“须在补记完全后,才能生效”规定了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二)明确空白票据补记权的授权方式,并规定滥用补记权的法律责任对于空白票据的补记权应采取明示授权的方式。出票人在签发空白票据时,同时出具书面授权书,说明授权期限、范围

7、以及补记方式等补记权,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记的,票据失效。另外,应要求补记人对某一特定事项必须一次性补记完全,不可修改,以保护出票人利益。在持票人滥用补记权的法律责任和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这两个问题规定的都相当明确,我国可在立法中要求持票人严格按照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对空白票据进行补记,如果持票人超出授权补记的,授权人(包括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不负有票据责任,但授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授权人不能以补记内容不符合授权内容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三)规定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手段空白票据的签名人在票据丧失后仍有票据责任,

8、如果由于没有适当的法律救济,丧失的空白票据被他人补记完全或被善意持票人取得而要求付款,失票人的权益将会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我国应尽快统一完善票据法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