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深圳前海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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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横琴、深圳前海政策分析一、前海金融发展定位2010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中对加快金融业发展作出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在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指导下,根据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按照开放合作原则,在CEPA框架下,广东省先行先试范围内,研究探讨深入推进深港金融合作,研究适当降低香港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准入门槛,支持金融改革创新项目在前海先行先试。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在前海集聚发展。增强金融辐射服务能力,努力将前海建设成

2、为国家对外开放的试验示范窗口。(一)探索资本项目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路径1.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以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试点;2.鼓励符合CEPA关于"香港服务提供者"定义的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内总部、分支机构。支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机构。促进以金融机构战略转型和深港金融深度合作为核心的银行领域创新合作;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前海通过金融产品、业务流程及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大对高科技产业的信贷支持;4.支持设立担保、再

3、担保机构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加快建立多领域、多层次融资方式相互配套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新机制。  (二)稳步推进深港资本市场合作。1.支持符合条件的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到深圳上市;2.支持深港两地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跟踪对方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产品;3.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支持在深圳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合资证券公司扩大业务范围;积极探索在深圳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的分支机构开展境内

4、证券投资业务;4.加强深港两地金融业高端专业人才的培训、业务交流和创新合作。支持深圳高新区进入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扩大试点范围,支持深圳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进入市场融资。(三)大力推进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1.研究支持香港保险机构进入前海的政策,研究适当放宽香港居民及机构进入前海保险中介市场的准入限制;2.探索在前海开展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保险公司试点,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继续推进科技保险试点工作,为科技企业提供风险保险服务;3.支持在前海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和保险营销体制改革试点;4.鼓励有条

5、件的深港两地保险机构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和理赔服务等方面开展资源整合与业务合作。二、横琴金融发展定位(一)2009年8月1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部署的主要金融创新工作任务鼓励横琴在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准入、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创新,拓展融资渠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设立横琴股权(产业)投资基金。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开办和推广知识产权、收益权、收费权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大力发展租赁融资,支持符合横琴产业发展规划的行业和企业发展。优化电子支付环境,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特别是电子支付工具。

6、在加快推进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监管机制背景下,允许横琴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试点。研究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进一步加强广东与澳门金融管理部门、反洗钱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的政策协调与信息沟通。加强跨境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流动监测工作,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发生,确保横琴外汇资金流动风险可控、有序监管。建立多币种商务交易应用服务平台;重点建设金融后台服务基地,支持在横琴发展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引导和鼓励港澳地区金融机构、国外金融机构,以及内地金融机构在横琴设立各类后台服务机构;建立

7、多层次的产业投融资体系,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培育股权投资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横琴开发运营机构和企业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或直接发行企业债券;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实行境内一般区域外汇管理政策,但保税货物项下外汇管理比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执行。二、国务院2010年12月批复同意横琴新区金融创新相关意见中认为符合现行法规和相关规定,可抓紧办理的4项金融创新工作任务:允许区内金融机构开办外币离岸

8、业务;区内企业参加跨境人民币结算;允许筹建或引进信托机构,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多币种的土地信托基金(计划)试点;允许将部分涉及金融机构和业务准入、货币交易以及外汇市场方面的审批事项和监管权限下放到珠海市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认为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统筹研究的6项金融创新工作任务:允许区内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离岸业务;允许区内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开展综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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