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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4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推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就业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及《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豫财社[2018]8号)等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8年5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就业办、省财政厅社保处)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目标,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
3、见》(豫政〔2017〕33号)及《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培训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管理,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以提升就业能力、促进就业为目标,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实习操作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创业培训主要是以培育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为目标,通过培训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培训包括SIYB创业培训和网络(电商)创业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
4、对象为《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五类人员”,创业培训对象还包括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在校学生。第三条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培训补贴申请的受理与审核。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筹措与拨付。第二章定点培训机构及定点培训专业(项目)第四条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及培训专业(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二)具备培训相应专业(项目)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三)培训专业(项目)应在办学许可或培训
5、资质范围内,且有相应的培训技术标准和教学计划;(四)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对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五)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及培训专业(项目)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定点管理。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其中在郑省属就业技能培训机构也可向省人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接收材料的人社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根据专家考察评估意见,向社会公示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培
6、训专业(项目)名单,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定,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报送省辖市和省人社部门备案。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其中在郑省属创业培训机构也可向省人社部门提交材料。接收材料的人社部门应及时核实资料并上报省人社部门。省人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评估,根据专家考察评估意见,向社会公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定,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具有3名以上网络创业培训讲师和计算机教室(不少于40台)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可增加网络(
7、电商)创业培训项目。各地应按照人社部网络创业培训技术标准选用网络教学平台。第八条知名的全国性或省属优质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可向省人社部门递交第四条规定的材料,按照前述程序申报确定为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第九条人社部门应将确定的就业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及定点培训专业(项目)在部门官网及时进行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定点培训机构名称、定点培训专业(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培训人员根据需求可登陆人社部门官网,自选培训机构及培训专业(项目)。第十条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培训专
8、业(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人社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对确定的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培训专业(项目)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质量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予以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培训质量评估。第十一条就业技能培训师资应具备相应专业(项目)的培训技术能力。创业培训师资(含网络创业培训师资)应持有国家或省人社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讲师证。就业创业培训实行优秀师资交流,优秀师资到本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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