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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诊疗项目(试行)说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云南省卫生厅文件云卫发〔2008〕1159号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试行)的通知各州、市卫生局:为规范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的管理,维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健康权益,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和2008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试行)》,经广泛征求各地意见,5并组织
2、省级专家进行论证修改,现印发你们贯彻执行。一、制定《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诊疗项目”),是贯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适度”原则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维护广大参合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二、基本诊疗项目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人员提供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临床基本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使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检查、诊断和治疗项目。基本诊
3、疗项目范围是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为依据,以及各新农合县(市、区)管理机构在实施细则中规定或定期公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诊疗项目范围》作为补充。三、基本诊疗项目适用于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各地在执行“基本诊疗项目”时,应根据当地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农民诊疗消费水平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分级,从“基本诊疗项目”中选取部分作为州(市)、县(市、区)、乡、村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报销的基本诊疗项目。“基本诊疗项目
4、目录”备注中带“☆”5号的诊疗项目,暂由各县(市、区)确定其是否进入报销诊疗项目范围,并制定具体的审批程序和报销办法,上报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合管办备案。备注中标注“限治疗性”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制定具体的审批办法。如果实施了单病种付费标准的县(市、区),则基本诊疗项目不适用于已规定付费标准的单病种项目。各地制定调整后的基本诊疗项目须上报省卫生厅备案。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要坚持按照“基本诊疗项目”进行诊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在各地
5、制定的“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按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和补偿程序,由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减免补偿,县外就诊的参合人员按照各县(市、区)规定的减免报销程序执行。如需采用“基本诊疗项目”以外的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必须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属,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参合患者自付。五、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基本诊疗项目”。各州(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具体的管理办法,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诊疗项目,加强对定点医疗机
6、构诊疗规范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基本诊疗项目规定的,按《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处理。六、“基本诊疗项目”5从公布之日起,在全省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市、区)执行。今后,省卫生厅将根据各地农村医疗服务需求变化情况和国家对医院诊疗规范的调整,以及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运行情况,适时修订“基本诊疗项目”。附件: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目录(试行)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5主题词:卫生 新农合 诊疗项目 通知抄送:各县(市、区)卫生局。云南省卫生厅2008年12月
7、15日印发(共印200份)校对:李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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