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厅行政执法依据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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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林业厅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安徽省林业厅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4、《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1998.4.29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2000.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1989.3.1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2000.1.29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1992.2.123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1996.9.304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1994.12.15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92.5.13336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林业部(国务院批准)1985.7.67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1989.12.18地方性法规1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省人大2000.10.1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省人大2002.3.1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省人大1992.2.294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省人大1995.4.24

3、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2项)1、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征占用林地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33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

4、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3、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4、省、设区的市所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

5、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5、国家二级及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33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

6、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自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教学、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行署、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6、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的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

7、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33禁止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行署、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核,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7、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时,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

8、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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