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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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安徽省体育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2、《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3、《反兴奋剂条例》第五条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四条6、《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7、《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六条8、《安徽省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9、《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10、《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办法》第三条11、《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12、《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2、》第四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人大1995.10.1行政法规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务院1990.3.122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2003.3.1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2003.8.1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7.1地方性法规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省人大2003.1.1规章1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1997.7.8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2000.11.10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00.9.11

3、4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00.3.16规章1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2006.1.12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1998.12.13安徽省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2001.2.1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项)1.从事射击竞技运动单位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条:“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射击场,可以配置运动枪支。”2.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法律依据:《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8条:“攀登8000米以上高峰,登山活动

4、组织者必须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按第二章所列各条向国家体委(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申报;攀登8000米以下高峰,向组队所在省(市)、自治区体委(体育局)申报。经批准后,发给一次性《登山活动批准书》。”(1997年7月8日国家体委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务院412号令保留)(二)行政处罚(共4项)1、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五十条:“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

5、止违法经营活动,可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6、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7、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4、未经批准从事攀登、射击和以武术(散打)、拳击、跆拳道、摩托艇、摩托车、汽车等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经营项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从事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由本办法规定的行使批准权的体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

8、七条:“从事以攀登山峰为内容的体育经营的,须经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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