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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4-05-17 2001年5月22日于斯德哥尔摩通过 2004年5月17日生效 本公约缔约方, 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起来, 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因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尤其是对因此而使妇女以及通过妇女使子孙后代受到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 确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物放大作用致使北极生态系统、特别是该地区的土著社区受到尤为严重
2、的威胁,并确认土著人的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是土著社区面对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 意识到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行动, 铭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1997年2月7日通过的第19/13C号决定,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采取包括旨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释放的措施在内的国际行动, 回顾有关的国际环境公约,特别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及在该公约第11条框架内缔结的各项区域性协定的相关条款, 并回顾《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的有关规定, 确
3、认预防原则受到所有缔约方的关注,并体现于本公约之中, 认识到本公约与贸易和环境领域内的其他国际协定彼此相辅相成, 重申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依照其本国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其自有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或其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的具体国情和特殊需要,特别是有必要通过转让技术、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及推动缔约方之间的合作等手段,加强这些国家对化学品实行管理的国家能力, 充分考虑到于1994年5月6日在巴巴多斯通过的《关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
4、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 注意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能力以及《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7中确立的各国所负有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认识到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可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和释放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强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者在减少其产品所产生的有害影响并向用户、政府和公众提供这些化学品危险特性信息方面负有责任的重要性, 意识到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其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产生的不利影响, 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6,各国主管当局应考虑到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费用的方针,同时适当顾及公众利益和避免使
5、国际贸易和投资发生扭曲,努力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和各种经济手段的应用, 鼓励那些尚未制订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管制与评估方案的缔约方着手制订此种方案, 认识到开发和利用环境无害化的替代工艺和化学品的重要性, 决心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兹协议如下: 第1条 目标 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5确立的预防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第2条 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a)“缔约方”是指已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b)“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
6、由一个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组织,它已由其成员国让渡处理本公约所规定事项的权限、且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 (c)“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是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第3条 旨在减少或消除源自有意生产和使用的排放的措施 1.每一缔约方应: (a)禁止和/或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消除: (i)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但受限于该附件的规定;和 (ii)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但应与第2款的规定相一致;和 (b)依照附件B的规定限制该附件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2.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
7、施确保: (a)对于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进口: (i)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行的进口;或 (ii)附件A或B规定准许该缔约方为某一用途或目的而进口; (b)对于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的附件A所列化学品,或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或符合可予接受用途的附件B所列化学品,在计及现行国际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各条约所有相关规定的同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出口: (i)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行的出口; (ii)出口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