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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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一、短期投资1、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和利息A、会计处理: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但已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的除外(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条第二款)B、税收处理:计入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发布)(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C、差异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期末计价A、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条第三款)B、税收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国税发[2

2、000]84号)(国税发[2003]45号)C、差异处理:计提的跌价准备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冲回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3]45号)3、投资收益A、会计处理:股权转让损失计入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制度第105条第三款)31                      B、税收处理: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三款)C、差异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短期投资转为长期投资的差额A、会计处理:按会计规定计入损失(按

3、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确定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B、税收处理:预计损失,不能扣除(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C、差异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其他应收款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发生损失A、会计处理: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B、税收处理: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收不回的,不得列支损失(国税函[2000]579号),但(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其他应收款可以计提5‰坏帐准备C、差异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三、存货1、盘亏的存货A、会计处理:在减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条第四款)31                      

4、B、税收处理: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55条,国税发[2003]45号)未经审核的,不得扣除(国税发[1997]190号)C、差异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期末计价A、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条第五款)B、税收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3]45号)C、差异处理:计提的跌价准备金调增应纳税所

5、得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冲回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3]45号)3、视同销售(财税字[1996]079号)31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销售代销货物;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7

6、)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的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并返还的包装物押金;8)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换出资产;9)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10)在建工程试营业销售的商品(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的有: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行为:1)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

7、产。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4)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有: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31                      2)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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