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ID:33850850

大小:40.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3-01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_第1页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_第2页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_第3页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_第4页
资源描述: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来源:中国建设咨询网  作者:  日期:09-12-23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编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3月2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建华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高效集约、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根椐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

2、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属建筑)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宅基地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加强管理的原则。  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对出嫁女、入赘户和离婚、丧偶的妇女不得歧视。  第四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符合规划的宅基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村住宅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两级

3、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长期使用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杂舍、仓库、畜禽舍、沼气池等供居住和使用,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空闲地上种植花草、树木。  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依法重新规划土地时,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人给予补偿。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和国家、集体的统一规划。  第七条符合规划的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4、可以依法流转。  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八条  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超出确定的宅基地范围,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垒墙不得妨碍他人通风、采光。建房挖地基,不得给相邻的房屋造成危害。  第九条  农村住宅的改建、扩建和选址新建,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积极提倡建多层、高层楼房或发展农民公寓、农村商

5、业街。  空心村和富余宅基地由农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复垦还田或者入市流转。  第十条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地拆迁且符合自拆自建安置条件的;  (二)现有住房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拆迁新建的;  (三)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  (四)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需分户的;  (五)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藉(城市规划区外)定居需建住房的。  购买房屋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第十一条一户全为农业户口,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

6、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户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照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且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已婚的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户全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另行安排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第十二条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限制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7、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全部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每户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最高标准执行。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核减。  第十三条严禁在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住宅。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十四条  申请农村

8、宅基地,应当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按照规定的宅基地用地指标,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农村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应当如实记载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原宅基地基本情况、申请用地理由、面积、地类、座落以及选址意向,经村民委员会初审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第十五条申请宅基地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