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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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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安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监察执法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其内设机构(以下简称业务处室)、淮南、淮北、皖南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以及煤矿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履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责时,适用本规范。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煤
2、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地方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煤矿企业强化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纠正和消除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第四条业务处室应根据工作职责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联络员制度,分局应根据辖区煤矿情况和监察员专业特点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主办监察员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监察执法联络员和主办监察员应当掌握职责范围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负责搜集、整理、填报职责范围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基础资料、台账,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煤矿企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负责拟定有关执法文书、监察执法通报及工作总结等材料,督办监察执法有
3、关决定的落实。第五条业务处室和分局要切实落实省局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第六条省局和分局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总结行政执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先进典型,推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第七条省局和分局要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按有关规定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第二章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和管理第八条省局监察执法工作侧重于专项监察、定期监察,适当开展重点监
4、察;分局监察执法工作应围绕省局工作安排,做到上下统一、步调一致,侧重于重点监察,配合省局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18-省局监察执法应侧重八个重点:(一)煤矿安全行政许可;(二)对分局监察执法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三)对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以下简称四大矿业集团)煤矿企业决策层、管理层的监察;(四)对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产煤市(地)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五)对煤矿主要生产及安全系统的监察;(六)对重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的调查处理;(七)监察执法规章制度建设;(八)对执法中的难点问题开展针对性监察执法等。分局监察执法应侧
5、重六个重点:(一)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开展重点监察;(二)对确定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三)督促企业提升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四)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的调查处理;(五)按分级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及竣工验收;(六)对产煤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产煤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第九条省局和分局应根据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具体情况和监察力量,制定年度、月度监察执法计划,开展计划监察。第十条年度监察执法计划要突出重点,明确三项监察的内容、范围、矿次和工作日,提出保证监察执法计划落实的具体措施。月度监察执法
6、计划应根据年度监察执法计划、上级有关部门工作部署以及当月辖区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监察执法的具体对象、监察内容、工作日、监察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时,做好月度监察执法总结和分析工作。第十一条省局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业务处室编制,原则上在每年12月15日前,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执行,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分局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政策法规处组织有关处室初审,经省局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业务处室月度监察执法计划应当于每月22日前送政策法规处汇总,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原则上每月26日前印发;分局月度监察执法计划顺延2日报政策法规处
7、备案。第十三条-18-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因上级机关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以及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或者变更后的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应当报原批准(备案)单位批准(备案),并按批准(备案)后的计划执行。第三章现场监察与处理第一节监察准备第十四条现场监察执法活动要严格按照月度监察执法计划进行,每次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做好现场监察准备工作:(一)召开预备会议,明确任务、确定人员,视情况通知被监察对象;(二)编制现场监察工作方案,并经带队负责人审核;(三)准备相关资料、文书及有关监察设备等。第十五条现
8、场监察工作方案的编制内容及要求:(一)监察矿井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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