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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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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吕沟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一、为严格自救器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矿井抗灾能力,确保矿井职工安全避灾,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二、机电科负责对矿井自救器的使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三、自救器的配备(一)根据矿井安全要求,矿工一律配备(压缩氧、化学氧)自救器,单台自救器有效使用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二)自救器的数量按入井人数每人一台配备,且保存5%的备用量。四、自救器的采购(一)由机电车间负责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并按月分解上报供应科,供应科负责采购。(二)供应科采购到矿的自救器必须是国家定点厂家生产,
2、并经国家授权的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自救器。采购时应采用不同的厂家的产品进行比较,选择能效高、体积小、重量轻、质量好的自救器,以便职工携带。(三)新购的自救器到货后,由供应科组织机电科、机电车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联合验收。自救器到矿日期与制造出厂日期相差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时间和不合格的自救器不准出库,由供应科负责立即与厂家联系更换或退货。(四)机电科、机电车间负责收集自救器使用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及时向供应科反馈,对质量差的自救器,供应科应停止购进。五、自救器的管理(一)机电车间配备专职自救器管理员。实
3、行集中管理、专人专用、统一编号上架、升井交回的管理制度。(二)机电车间充灯房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除了完成矿井下达的周期检修计划外,每天必须对在用自救器进行压力检查,对于检查性能不合格的自救器,必须及时报废注销或更换。(三)机电车间充灯房对在用的自救器要逐台建立台帐、记录自救器的编号、出厂日期、使用日期、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报废日期、报废原因等。对使用到期、损坏报废和开启过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并补充。(四)自救器维护人员每班要对收回的自救器数量进行统计。收发要对自救器的外观进行检查,严格
4、把关,不合格的自救器不准发出使用。收回自救器发现损坏等问题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六、自救器的使用(一)下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不带自救器不准下井。(二)下井人员入井后,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三)下井人员领取自救器时,要进行外观检查是否完整、有无损伤的检查。发现损坏时,应让维修人员修复或更换,严禁不完好的自救器发放入井。下井人员升井后,要立即将自救器交回充灯房,维护人员应认真检查有无损坏,压力失效现象。(四)自救器佩带人员要爱护自救器,携带中要避免碰撞,严禁敲击、当坐垫。平时不准扳动自救器的开启扳
5、手和任意将自救器打开。只有在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煤(岩)瓦斯突出或火灾事故时,才允许使用自救器,对无故开启使用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每台次罚款340元(原价)。凡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必须报废。(五)下井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构造、性能,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佩戴时必须沉着、敏捷,严格按要求操作。自救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热是正常现象,要忍耐暂时的不舒服感。行走时不要惊慌,呼吸要均匀,严防碰掉鼻夹。在未到达安全地点前,严禁取下鼻夹。七、处罚(一)自救器配备必须实现专人专用,每人一台。供应科必须按计划
6、采购,对因不能及时采购造成的自救器配备数量不足的,每缺少一台,对物质供应部门罚款100元。由此引发事故,追究供应科负责人的责任。(二)对自救器不实现集中和编号管理,对机电车间罚款500元。(三)不按规定对自救器进行气压检查,对充灯房每台罚款20元。由此引发事故的,追究充灯房负责人的责任。(四)按照矿井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除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入井人员不带自救器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对不携带自救器下井者,还要追究井口检身人员的责任。(五)对升井后不及时交回自救器者,按三违处罚。(六
7、)机电科是自救器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自救器管理、维护的检查与考核,每月至少检查考核一次,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八、附则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处罚以上级规定执行,其它以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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