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和解的困境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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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执行和解的困境与思考  执行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已生效的裁判和其他文书所规定的内容,依靠国家强制力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案子判完了,能不能得到最终的执行,才是最关键的。执行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威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能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认真履行,将有利于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和谐执行,稳定社会,所以执行和解成为备受重视的结案方式。  一、执行和解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或全部进行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

2、行程序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执行和解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的一种方式,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并合法有效履行完毕是人民法院执行的一种结案方式。  二、执行和解存在的困境及思考  执行和解实质上是债权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部分放弃或是退让,其目的在于以部分实体权利的处分来换取执行根据上所确定的权利的实现。执行

3、和解作为当事人对纠纷的二次解决”,是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有利于权利义务双方顺利、及时地实现各自的最佳利益,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这种情况:一些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逃避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所讲的执行和解陷阱,被执行人假意与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利用法院中止执行的机会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这种和而不解”的现象常常使执行和解面临着很尴尬的局面,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必然会影响执行和解制度的适用。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种解决思路:  1、赋予执行和解一定的法律强制力  执行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

4、是当事人之间自愿采取的变通办法,实质上是债权人、债务人针对如何履行判决而重新订立的合同,因没有法律的强制介入,也就得不到法律的强制保护。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有时是想拖延时间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在约定的时间内过去之后,待执行程序重新启动之时,执行条件往往都不存在了,对申请人很不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一规定说明了和解协议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对于当事人的不履行,法律是没有任何惩罚规定的。鉴于此情况,应该在一定条件下,赋予执行和解协议一定的强制力,明确执行和解的风险

5、承担者,让那些想利用和解协议达到特殊目的当事者能够望而却步。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事前确认,赋予执行和解协议一定的强制力,是解决此种困境的一种方法。  但并不是所有的和解协议法院都会赋予强制力,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和解协议才符合条件: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必须符合《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不违背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满足以上条件之后,法院进行审查,法院可以赋予执行和解强制执行力,确认其法律效力,在一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没有履行或是履行不够充分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权衡后有不同的抉择,是继续要求对方履行和解协

6、议,还是请求法院恢复执行,以此作为对守信方权利的保护,同时也是对违约方一定程度的惩罚。  2、采取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作为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惩罚措施  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对于不履行和解协议中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得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对于不履行非金钱债务的,被执行人得在迟延履行期内向债权人双倍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遭受的损失,从而迫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和解协议。这会对部分欲借执行和解协议逃避义务的被执行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其三思而行,对解决执行和解陷阱的问题会具有一定的效果。  3、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引用不安抗辩权制度  

7、在执行实践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部分被执行人会借和解转移或者藏匿财产。而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只有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能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程序。这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申请人的债权的实现,损害申请人的利益。鉴于此,适当使用不安抗辩权是有必要的。合同法中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就是给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必要的救济权,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和解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特殊的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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