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__重庆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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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06-04-2519:36:48 浏览量:2084杨光明*论文提要:商标被誉为“商品的脸”,是经营者知识和智慧的结晶,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谁拥有了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谁就能抢先占领市场;谁保护好自己的商标,谁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住自己的优势地位。在知识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白热化的今天,商标司法保护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全文共分三部分:一、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的确定。二、侵犯注册

2、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三、商标侵权案件中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问题。选择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为题,不仅是为了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尽快完善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加强我国商标的司法保护。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更多的法官和学者关注并涉足这一领域!全文一万一千字左右。商标被誉为“商品的脸”[1],是经营者知识和智慧的结晶,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企业大都有自己的商标。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要千方百计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保护商标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头等大事。人们已经清醒地认识到,谁拥有

3、了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谁就能抢先占领市场;谁保护好自己的商标,谁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住自己的优势地位。在知识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白热化的今天,商标司法保护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一、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的确定。(一)《尼斯分类》调整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影响。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何理解“核定使用的商品”呢?这一问题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该国际公约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签订,并于1961年4月8

4、日生效。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该国际分类,并于1994年8月9日加入了尼斯联盟。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此分类表。《尼斯分类》一般每5年修订一次,一是增加新的商品和服务,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和服务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和服务分类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尼斯分类》自1987年印制成册已修订9次,最近一次的修订版(第8版)于2002年1月1日正式使用。那么,《尼斯分类》调整是否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呢?2002年,法院曾受理过重庆“冰点”水诉青岛“青啤冰点红茶”商标侵权的案件,[2

5、]其中原告是西南饮用水龙头老大,而被告是由青啤集团与世界排名第九、日本最大的啤酒公司朝日株式会社组建的合资公司[3]。以涉案的商品茶饮料为例,原告1996年注册“冰点”商标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第32类涵盖了被告“青啤冰点红茶”所属的茶饮料,但是《尼斯分类》(第8版)将茶饮料由原来的第32类调整到第30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来自植物内的食品,以及调味用佐料: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这会

6、不会影响原告“冰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呢?笔者认为,由于原告“冰点”注册商标此前已经在茶饮料商品上取得专用权保护,茶饮料由原来的第32类调整到第30类,只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变化,并不能影响原告“冰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二)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限制中的合理使用问题。1、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白市驿板鸭与北京烤鸭、南京盐水鸭号称“中国三大名鸭”。法院曾受理过两起白市驿板鸭诉白市驿风味板鸭商标侵权的案件,后来又受理了几起白市驿风味板鸭诉白市驿板鸭侵害商誉、白市驿板鸭反诉白市驿风味板鸭商标侵权的

7、案件。有的意见认为,虽然原告注册的是“白市驿”牌商标,但是白市驿风味板鸭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地方传统食品,原告无权禁止其他厂家生产、销售白市驿风味的板鸭,也无权对“白市驿”三个字独占使用。何况“白市驿”是地理名称,你能用,我为啥不能用?被告在产品外包装上注明的“白市驿风味”字样,只为表明食品的风味特征,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未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笔者倾向认为,原告注册了“白市驿”牌商标,并不意味“白市驿”三字只能由原告独占使用,其他人以正常方式是可以使用的。首先,“白市驿”作为地理名称,具有公用性特点,本来没有识别商品的显著

8、性,但是由于作为注册商标已经过二十几年时间的长期使用,应视为在原有地理名称含义之外产生了“第二含义”,获得了识别商品的功能,这样的商标应受到法律保护。关于“第二含义”问题,TRIPS第15条第1项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和肯定。[4]其次,由于商标权人选择了一个本属于公有领域的词汇作为注册商标,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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