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题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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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以及错误论)1.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1999年试卷二第22题)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尤其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区别和界定。前者是应当预见,但是事实上没有预见,即无认识的过失;后者是已经预见到,但

2、是轻信能够避免,即有认识的过失。本题中,护士甲显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婴儿死亡的结果,但是作为护士,应该有一个常识,即如果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会导致婴儿窒息而死,而且也有能力预见到。因此,她有预见的义务,只可惜由于她一时的疏忽和不慎违背、忘记了这个常识,导致婴儿死亡。本题答案:C2.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2006年试卷二第3题)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

3、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间接故意与过失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关于二者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非常困难。二者主要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所持的态度不同,前者是放任,即不支持,也不反对,而后者是绝对反对危害结果的出现。在实践中,我们认为主要考察行为人在行为之前、之中有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避免危害结果的出现,同时还要考察行为人在危害结果出现后表现出来的态度,如果是不屑一顾、无动于衷的话,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如果是痛心不已、懊悔不已的话,可以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本题答案:B。3.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

4、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2003年试卷二第1题)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事先防卫行为的认定以及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本题与上述的分析理由基本相同。行为人李某在安置电网之后,显然已经预见到自己这种行为的危险性,但是他事先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例如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向周围群众广为宣传,他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间接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题答案:B。6.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

5、。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4年试卷二第12题)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很难进行具体的区分。在刑法理论上,前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后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不支持,也不反对的态度。具体延伸到故

6、意和过失的心理态度上,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法秩序的一种敌视或者蔑视态度,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对法秩序的一种忽视或者漠视态度。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根据行为人在事前或者事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什么态度来进行认定的,要看行为人在事前或者事后有没有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来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行为人朱某对儿子的死亡是持一种反对态度的,这可以从他事先故意将儿子支开可以看出。他一直认为,这样故意支开儿子之后,儿子肯定不会回来吃饭的,没有想到他的判断出现了偏差,过高地估计了儿子不会回来吃饭(他老婆自己可能来接)的可能性,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本题答案:C11.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

7、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52题)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C.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错误论。行为人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但是由于乙和丙在刑法上都是“人”,其生命权都受到刑法的同等保护,按照通说的法定符合说,这种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可以将丙死亡的结果嫁接或者移植到甲举枪射击乙的故意杀人行为,组合成一个完整的故意杀人罪(既遂)。而不能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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