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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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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2014年第二学期课程论文论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课程名称:行政诉讼法指导教师:陈思明班级:2010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号:201002010048姓名:代新新...论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摘要】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是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所享有的正当不服从的程序权利,是以权力制约权利的重要机制,我国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制度近年来虽有所发展,但仍不完善,尤其是近年来越来越多“暴力执法”案件的发生,更加凸显了建立完善的无效行政行为防卫制度的重要性。本文从梳理前辈已有的学术成果入手,旨在进一步探究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
2、的法理基础以及建立完善的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关键词】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无效标准防卫权标准一、我国现行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制度现状法律意义上公民的防卫权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宪法层面,源于基本权利本质上讲是人民对抗国家的防卫权。人权是个人对国家的防卫权,旨在以人权实现对国家的防御。宪法上防卫权的对象是所有国家公权力行为。二是部门法层面,主要涉及民法、刑法及行政法三个法律部门。与民法、刑法已将防卫权落实到实定法不同,行政法领域的防卫权目前主要停留在理论设计层面。我国行政程序法正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加紧完善防卫
3、权的理论和制度设计,对于确保该法的先进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民法》也把正当防卫规定为一些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与民、刑法已将正当防卫权制度化不同,行政法方面的防卫权目前主要停留在理论设计层面。行政法领域所谓的防卫权也仅限于“有权拒绝、复议申请权、起诉权”这样的条款范围之内。也即消极的不作为防卫、亦或是事后的复议和诉权。在当今社会
4、纷繁复杂、暴力执法层出不穷的情况下,简单的“有权拒绝”已不足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违规执法的面前,仅仅“有权拒绝”不能抵御强制的行政力量,也无法实现行政为民的初衷。同样事后的复议申请权和诉权也无法及时的保全公民的即时权益。...有鉴于此,柳砚涛、刘宏渭二位教授在《论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及其矫正机制》一文中指出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应定位在正当不服从,建立一种相对人直接对抗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的防卫机制,以弥补复议申请权和起诉权在阻却违法行政行为后果发生方面的不足。防卫权是一种相对权,《刑法》、《民法》中正当防卫
5、的对象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政法》领域的防卫权,也必然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是这种不法侵害发生在行政领域,有《行政法》以及相关法规范和调整。民、刑法领域的不法侵害相对比较容易界定,行政法领域去难以一言以蔽之,原因在于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稳定压倒一切的安定性要求,保证《行政法》的公定力,行政法领域的防卫权针对的对象只能是无效的行政行为,于此,怎样界定无效行政行为便成了建立防卫权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二、我国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浙江大学光华学院法学博士、教授金伟峰在《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建构》一文中指出:我国
6、现行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观念几经演变至今仍无定论,比较占据主流地位的观点是: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因具有重大而且明显的违法情形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在立法与司法实践当中,不少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无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但已经明确赋予相对人对某些行政行为的抵抗权,比如《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条虽直接规定了公民的“有权拒绝”权利,但不能以偏概
7、全说行政领域的防卫权就已健全。同样也不能说明我国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已经健全。金伟峰博士还指出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除了概念混乱之外,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标准也很模糊,单就确认违法和确认无效就没有一个明确的区分标准。据此他提出了自己的划分主张,金博士借鉴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行政法治实践建议先将一些具有特别重大且明显瑕疵的行为纳入无效行政行为的范围,具体包括:无权行政行为、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做出的内容或形式上有特别重大且明显瑕疵的其他行
8、政行为。不得不说金伟峰教授的罗列给我过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构建指明了方向,但是简单的罗列不足以囊括现实中层出不穷的的无效行政行为。...上述金伟峰教授的罗列可以参照,但是更应该提出一个可以本质化、抽象化的无效行政行为概念来定义无效行政行为,据此作为防卫权的客体对象。本文所说无效行政行为既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本文不讨论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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