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担当_蔡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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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法学PekingUniversityLawJournalVol.23,No.1(2011)pp.161-175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担当*蔡彦敏摘要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势下,我国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此同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的缺失问题也日益凸显。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法理依据,域外国家和地区亦具有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及时予以修改以作出积极回应,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应当

2、厘清检察机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与其他环境受害人民事诉权之间的关系,并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可调解性或可合意性以及诉讼费用等具体问题作出规范。关键词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权调解诉讼费用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取得令世人瞩目成就的同时,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了相当大的影响。加强环境保护刻不容缓。〔1〕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由此导致的环境损害触目惊心。〔2〕环境损害严重侵害着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是笔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批准号04

3、BFX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1〕参见别涛等:“检察机关能否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2009年第7期,页29。2009年4月,《人民检察》杂志社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围绕“检察机关能否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共同举办了专题研讨会。该文是《人民检察》之“检察聚焦”栏目对此次研讨会的专题报道。本文作者有幸作为特邀嘉宾参加此会。此会激发作者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担当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并完成本文。〔2〕就在本文最后修改定稿之际,中央电视台、新华社及各大媒体都在连日交相跟踪报道中国最大黄金生产企业紫金矿业污水大量渗漏

4、汀江而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以及大连新港输油管线爆炸起火事故。据报道,紫金矿业污水渗漏事件已导致378万斤鱼死亡,政府垫资收购死鱼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填埋,污水沿福建汀江顺流而下进入广东境内,汕头梅州水源告急。而大连油管爆炸事件则导致1000多吨原油泄入大海,海上油污影响水域约达430平方公里。详见2010年7月中旬中央和地方各大媒体报道。·161·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并引发大量的纠纷。这些纠纷在进入和运用国家诉讼机制加以解决的过程中波浪起伏、峰回路转、多云间晴。一方面,环境纠纷大都具有受害人范围广、人数众多、受害结果总体

5、上严重、涉及利益巨大等特点,但环境侵害之于每一受害人而言又难以具体量化和加以证明,如果提起诉讼,既需要大量的人、财、物力的投入,又面临着极大的败诉风险,加之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缺乏可适用性,在畏惧诉讼的心理支配下,势单力薄的环境受害人遭遇动力匮乏和集体行动的困境。同时,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一些关注公益的人士或民间机构而言,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势更为严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起诉的原告“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资格的限制,成为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无法逾越的司法障碍。〔

6、3〕另一方面,西方不亮东方亮,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亦开始了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上下求索,虽并非一帆风顺,但努力的脚步从未停歇。〔4〕对于各地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各地法院不仅予以受理,而且或者依法判决胜诉,或者依法促进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表达着一种认同、支持的态度和心照不宣的默契。各地法院对于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态度和做法,标志着其已悄然拉开了尘封的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门。〔5〕中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机制正在孕育之中,本文拟在此背景下探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担当的法理依据,考察域外相

7、关经验,进而对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检察机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与环境受害人民事诉权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可调解或可合意性、诉讼费用的承担、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立法等问题展开分析,力图为催生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尽绵薄之力。〔3〕以2005年震惊中外的松花江流域被污染事件及其诉讼为例,对此特大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几位教授及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此起诉,黑龙江省高院以口头形式通知“本案与你们无关

8、,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而拒绝接受案件。参见吴勇:“环境司法的困惑与反思”,载卞建林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4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页254-255。〔4〕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的最早尝试可以回溯到1997年河南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为阻止国有资产流失而提起的请求确认国有资产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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