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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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二○○七年五月1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

2、引》(以下简称《指引》)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等;(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六)有关法律、

3、法规、《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2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

5、应声明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九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语句。第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

6、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4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暂缓披露申请

7、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第十三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第十四条公司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在不能确定

8、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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