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职务发明利益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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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职务发明利益补偿机制的创新理念和保障机制武彦李建军(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100913)摘要:日本在2004年修订了专利法第35条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创新了对职务发明者的利益补偿机制。在遵循“发明者主义”总原则的基础上,日本新修订的特许法特别强调发明者对其职务发明拥有“相应对价请求权”,提出规范发明者权益强保护机制实施的程序和标准,并引入法院裁决机制加以强化。通过司法判例、相关政策创新和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这一机制创新对日本企业的知识资本管理产生了积极影响。日本的成功经验可对中国职务发明制度和知识资本管理体制的创新提供有益

2、借鉴。关键词:日本特许法;职务发明;利益补偿机制〔中图分类号〕T-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000-0763(2009)02-0051-05职务发明利益补偿机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发明者和为发明者提供各种支持的雇主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关系到一个创新集体的持续创造能力,也影响到科技成果转化的程度、速度和范围,影响到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战略的实施效果。随着技术竞争的日益加剧,创新经济的不断发育,研究开发投入规模的迅速扩大,组织化的研究开发逐渐成为企业和国家技术创新战略实施的主要路径。为此,完善有关职务发明利益补偿机制就成为国家

3、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知识资本管理的重要内容。〔1〕2002年,日本政府明确提出“知识产权战略大纲”。2003年,日本政府开始实施“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03年12月,日本本着完善职务发明利益补偿机制、促进创新的宗旨,提出关于特许法第35条的修改意见。2004年,修正意见稿在第159次国会上表决通〔2〕过,并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日本特许法对第35条相关条款的修订创新了对职务发明者的利益补偿机制,完善了职务发明的补偿金制度,为企业解决职务发明权益归属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企业知识资本管理制度的创新。研究日本职务发明的相关法律

4、修订和制度创新及其实施效果,可为中国职务发明制度和知识资本管理体制的创新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一、日本对职务发明的权益界定和相关机制创新日本特许法第35条在第一款中对职务发明的权益界定是:既承认职务发明的原始权利归发明者所有,即在专利所有权问题上采用“发明者主义”,又承认职务发明成果使用者即雇主具有“法定一般实施权”。这种权益界定确立了发明者权利和雇主权利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从法理上充分考虑了雇员和雇主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是这种制衡关系如何实现?为了解决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收稿日期〕2008年8月23日〔作者简介〕武

5、彦(1984-)女,汉族,辽宁大连人,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科学技术管理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管理与科技政策分析。李建军(1964-)男,汉族,陕西扶风人,博士,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管理与科技政策分析;农业科技管理与发展战略研究等。51日本特许法在2004年修订前主要采用发明者权益的弱保护机制,即承认雇员和雇主之间可以任何形式约定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但对职务发明的所有权通过合同约定转移到雇主名下后,雇员可能获得的“适当报酬”没有提出具体的标准和保障措施

6、。2004年的修订法案则强调采用发明者权益的强保护机制,即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发明者对其完成的职务发明拥有“相应对价请求权”,并明确提出判断“适当报酬”是否合理的标准。需要指出的是,修改前的法律虽然确立了雇员和雇主双方可以就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的机制,为雇员将职务发明所有权让渡给雇主提供了足够的灵活性,但忽略了发明者雇员应获得的职务发明利益补偿的问题,事实上是将利益的天平倾斜给了雇主,是对发明者权益的弱保护。事实上,日本长期以来形成的论资排辈、终身雇用的职业环境,使得发明者雇员在与企业或机构签订就职合同或有关职务发明协议时,往往不

7、会也不能提出关于职务发明的权益要求,结果几乎所有企业都是按照合同或社规将雇员的职务发明所有权转移到企业或机构名下。这曾是日本职务发明在所有授权专利中比例甚高的原因之一。〔3〕2002年,日本职务发明就占到整个专利授权数量的97%。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著名专利诉讼案例暴露了这种发明者权益弱保护机制所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日本各界对职务发明利益补偿机制的大讨论。一些研究者指出,如果雇员职务发明的利益补偿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的话,其在企业或机构中进行发明创造的后续积极性就会弱化。在以专利经营为核心资源的创新经济时代,这不仅会使特定企业和行业的创新能

8、力和产业竞争力严重受挫,而且会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实现。基于对职务发明利益补偿机制的社会公益性和私人持续性收益的权衡,日本特许法的修订稿在承认雇主和雇员之间可以对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提出要考虑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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