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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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复习笔记婚姻:是男女两性的法定结合,形成了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其性质和范围也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婚姻家庭关系: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纽带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属性: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功能——生物、经济、感情、教育功能等按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狭义的婚姻法与广义的婚姻家庭法从总体上说,所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不是狭义的,而是广义

2、的。形式意义的婚姻家庭法与实质意义的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研究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其形成和发展是以婚姻家庭立法的逐步发展和婚姻家庭法的广泛应用为基础的。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2、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

3、面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是身份关系而非财产关系依照现代家庭法学的观点,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内容可归纳为三项:1、亲属身份关系的变动2、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3、对于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之保护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点1、伦理性2、团体性3、习俗性4、强行性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关系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上层建筑的制约和影响作用瑞士巴霍芬《母权论》、美国摩尔根《古代社会》乱婚制

4、、群婚制(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法的形式渊源就是婚姻家庭法借以表现和存在的法律规范形式。婚姻家庭法的地位:诸法合体时的古代婚姻法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国家婚姻法回归民法又异于民法的我国当代婚姻法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受小农经济生活条件制约,以家族本位为特征,具有强烈的家法特征,以维护家长权、父权夫权为基本原则。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和立法(本质、制度主要特征、立法主要特点)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古《希伯来

5、法》和《日耳曼法》、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等。古罗马的亲属法——家父权(亲权)和夫权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婚姻的还俗运动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以个人为本位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德国的康德提出了婚姻契约论二大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变革:拿破仑民法典在婚姻家庭法上有一个彻底的反封建的成果——使家庭婚姻关系民事化,使家庭婚姻关系脱离了宗教的束缚——拿破仑民法典一个最突出的成就,但除此以外,拿破仑法典在家庭婚姻方面也是一个落后的法典。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落后的主要表现:第一,夫妻不平等。第二,离婚

6、受限制。第三,父母对子女享有很大的亲权。第四,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婚姻家庭法的改革始于西德和日本这两个战败国。日本首先改革的是民法亲属编和继承编。改革主要表现在:第一:取消了“家”的制度。第二:取消了家督继承法。西德家庭法的改革经过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英、法两国在六十年代以后才进行家庭法的改革。英国1969年才公布了新婚姻法。法国直到1975年才规定准许当事人自由离婚。如何看待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在欧洲家庭法的改革上是一个重要问题。如何对待非婚生子女,是封建思想与现代思想的严重冲突之点。苏维埃婚姻家庭法。其

7、它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以苏联为代表的一批社会主义国家诞生后,苏联法学界对婚姻家庭法的地位问题提出了一种新的见解,即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是脱离民法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这种观点产生的理论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根据对家庭关系性质的马克思主义认识,片面强调婚姻家庭的阶级性。第二:认为民法只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不是商品关系,所以不能归属于民法范畴。...半殖民地、半封建性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近代的延续清末——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1911年《大清民律草

8、案》北洋军阀政府大理院的亲属立法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方性的婚姻条例——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边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在我国现行立法体例上,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合同法等居于相同层次的法律地位,都属于民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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