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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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体底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学习笔记2011年08月15日06:51东方法眼曹鹏426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

2、T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点此),本文对该司法解释进行逐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3、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笔记]  先说第一款,查《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宣告无效非同小可,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其他事由不能宣告无效,自然只能驳回申请了。  第二款应该来自2003年左右的"亿万富豪胡加招遗产案",其中有个案中案就涉及胡加招和张明娣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当年胡母曾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把浙江省乐清市民政局

4、告上法庭。我(当时的id是龙吟)和罗律师当年曾在中国律师网论坛参加过此案(行政诉讼二审)的模拟法庭,刚才试着搜索居然找到模拟法庭的判决书。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宣告无效没有时间限制,除非婚后无效情形消灭。但是,如果选择行政复议,那得注意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那请注意《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

5、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笔记]  看第二条原文可知,要说默认,如果是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请求确认非亲生的情形,默认其实是"亲生",请求方得有必要证据,这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另一方呢当然得反驳了,

6、也得拿出证据来啊,就是亲子鉴定。  第二款其实包含了非夫妻关系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一方(一般是女方)请求确认亲生,默认(即推定)是非亲生的,请求一方得有必要证据,然后举证责任转移到另一方,如果不提供那就负举证不能的后果:败诉。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笔记]  《婚姻法》二十一条已有规定: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三十七条进一步就离婚后的情况又细致规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

7、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次司法解释的第三条又不厌其烦再就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规定一番。  ps:常有父母离异的大学生问自己能否要求父或母支付抚养费,理由是自己虽满十八周岁但仍在上学,应该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查《婚姻法解释一》规定: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

8、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笔记]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产生共同财产,这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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