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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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委员会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rh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主

2、。第六条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公司行政人事中心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以及考核标准和程序;(-)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三)负责

3、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之外,其他方案报董事会批准。第十条公司管理层应为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有利条件,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要求包括公司总裁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报告工作或接受工作质询。第四章议事程序第十一条公司行政人事中心负责提供以下材料,供委员会参考:(-)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

4、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五)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方案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二条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如下:(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讨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以书面形式将讨论结果报董事会审议。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

5、知期。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四条会议议程应得到主任委员的确认,议程及会议有关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出。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第十六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

6、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事方式和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行政人事中心总监或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保存。第二十三条委

7、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除董事会另有决定外,本实施细则所要考核的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和非控股股东推荐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之外的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各事业部总经理、各中心总监、总经办主任、审计部负责人等人员。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修改时,本实施细则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本

8、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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