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广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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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杨长春律师发布于2010年03月18日15时27分丨已阅读:517

2、发表评论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己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广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贝u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德阳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3、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包括原统征土地首次房屋•拆迁),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及依法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工作。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口职责,共同做好征地

4、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第五条征收土地,原则上以合作社为单位实行全征全转。不具备全征全转条件的,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征收土地实行“人随地走”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O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农转非人员就业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政策。第七条征地前的耕地总面积和征地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为准。第八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以征收土地告知时实际

5、勘丈登记为依据计算各种补偿经费,由征地单位支付给所有权人。补偿标准见附件1、2。苗圃(含花卉)、养殖业、家庭作坊等,以广汉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补偿标准为准。第九条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未经合法途径批准修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各类临时用地上的建筑不予补偿。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依法用于安置农转非人员,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也不得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清偿债务,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农业

6、局的监督。第十一条对在拆迁安置协议规定期限内提前拆除的,市征地单位给予奖励(见附件5)。第二章城市规划区实施控制范围内的补偿安置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实施控制范围包括雒城镇和新丰镇、北外乡、西外乡、和兴镇、金鱼镇、三水镇等乡镇的部分区域,详见附件3。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实施控制范围内征地逐步推行区片综合地价。不具备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条件的,征地补偿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自征地拆迁告知ZLI起,除依法婚娶、生育、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刑释解教人员外,公安部门停止办理迁入被征地拆迁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登记。第十五条下列

7、征地农转非人员属于安置范围:(―)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止住农业户口,并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收益分配权利及履行应尽义务的在册人员(含五保供养对象)。(二)原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中专以上学历的在校学生、现役士兵(含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士官)、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第十六条拆迁房屋原则上以统建安置为主,以货币安置、自建安置为补充。但同一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同一项目在选择统建或自建方式时,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种。(一)统建安置。按被拆迁安置人员的正房建筑面积与安置房进行置换。安置房置换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8、:被拆迁安置户人均原正房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的,按每人15平方米计算;被拆迁安置户人均原正房血积大于15平方米、小于3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被拆迁安置户人均原正房面积大于或等于30平方米的,按每人30平方米计算。被拆迁安置户原正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部分及其他附着物,按本办法第八条(附件2)规定进行补偿。由于安置房套型及结构的原因,安置房面积超岀每人应置换(安置)面积的部份,由被拆迁安置人员按下表支付价款:被拆迁安置人员应置换面积大于已置换安置房面积的剩余面积,在必须超过同一安置小区内可供安置房屋单套而

9、积的50%的前提下,方可再选择安登房;超出应置换面积的部份按前述规定办理。选择统建安置方式的被拆迁安置人员,按其原正房结构类型,分别支付与安置房相应的房屋结构差价和楼层差价。统建安置房按2000元/套收取天然气安装费用,按有线台收费标准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用。统建安置房由市国土资源局或政府确定的其他征地单位作为业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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