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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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txt生活,是用来经营的,而不是用来计较的。感情,是用来维系的,而不是用来考验的。爱人,是用来疼爱的,而不是用来伤害的。金钱,是用来享受的,而不是用来衡量的。谎言,是用来击破的,而不是用来装饰的。信任,是用来沉淀的,而不是用来挑战的。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8年1月3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何健 

2、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人员的社会保障和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

3、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依法征收或征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并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

4、保险、就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筹措、核拨、管理和已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经费的划转及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办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的建立和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及协调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水利、环保、交通、农业、规划和建设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因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由征地拆迁机构按规定组织落

5、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并依法管理使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除社会保障项目经费外,剩余部分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六条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被征地单位征地前的耕地数和农业人口数作为征地补偿人员安置的计算基数。耕地数以实际耕地面积或农村

6、第二轮耕地承包面积为准。农业人口数以拟订征地方案时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在册户口为准。  征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规定或现状进行确认。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征地拆迁管理  第九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等,以公告形式告知

7、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抢装(修)饰,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有关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出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拟被拆迁房屋为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另有规定的除外。

8、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征地拆迁补偿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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