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地位从利益本位入手看经济法独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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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利益本位入手看经济法独立部门法地位  顾 佳  摘要:对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法学界历来都存在较大的争论。本文旨在从利益本位出发,通过分析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研究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进而认识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的部门法地位,促进经济法这一新兴部门法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愈加复杂化,使得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存在部分的重叠或者交叉,而这种调整对象的重叠或者交叉决定了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密切联系,因此也引出了法学界对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2、这一问题的争议。有人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属于行政法;还有人认为经济法仅仅是民法的一部分,而不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界虽然坚持经济法是部门法的观点,但也有很多争议。多数经济法学家对于经济法基础构建理论体系的研究沿用了传统的法学思维模式,既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前提,构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体系。由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决定了其特殊性,尤其表现在调整对象划分的模糊性方面,这样运用传统的以调整对象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便引出了说法不一的经济法诸说,使得各种划分都显得牵强,论据不甚充分,也就

3、很难得出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统一认识。  一、经济法基础理论构建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法学界存在的经济法诸说,如:杨紫煊老师的经济协调关系说、李昌麒老师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漆多俊老师的国家调节关系说、史际春老师的限定的纵横统一说、刘文华老师提出的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李中圣提出的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说、谢怀轼的宏观调控说、王家福的新经济行政法说、朱崇实的国家参与关系说等等,从这些观点看经济法学家们大多以调整对象为法律体系的划分标准,而各家的基本分歧也就在于此,此主张经济法调整此经济关系,彼主张经

4、济法调整彼经济关系,此认为彼的调整对象过窄,彼认为此的调整对象过宽。有的学者将这一思维模式称为"调整对象说",并对其进行反思,提出质疑。认为"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的简单框架"。社会要发展就要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促进作用,确立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而经济法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上,不能完全移用传统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思维模式,因此我们有必要更新角度来探究经济法的地位。  二、从“利益本位说”挖掘法律部门

5、的本质、研究其划分标准。  在经济法学界把争论的焦点放到调整对象上研究未果的时候,许多法学人开始另辟西径,寻找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利益本位说”的提出尤其让法学家们眼前一亮。“利益本位说”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应根据法所保护的核心利益的不同进行划分。其依据为“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实际上就是立足于“利益主体”,为了实现主体的“利益需要”,适当地分配“利益资源”。权利表征利益的维护和增加,义务表征利益的分让与减损。“利益也是法律的基本内容,法所反映的予以保护和实现的都是一定的利益需要。”“法律通过规定

6、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因而,“利益本位说”用以研究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律是很合适的  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早在20世纪初叶,就提出法律作为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的手段,任务就在于尽可能的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达到利益平衡。他将值得法律加以保护和促进的利益分成三类,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是指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它分为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和物质利益。公共利益即指国家利益它分为:一是国家

7、作为法人的利益,如国家人格之完整、荣誉和尊严等;二是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捍卫者的利益。社会利益分为:一般社会利益、社会组织安全的利益、一般道德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一般进步的利益和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据此我们可以将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在保护利益层面上进行归类和划分。  三、依据“利益本位”分析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1.民法是个人利益本位法”...  第一,民法的本质强调了个人利益本位性。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典型的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以确认和保护私人利益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对平等

8、主体的商品关系加以保护,从而维护民事主体的权利。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十分频繁。从事交易的人们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习惯发展为民法。民法产生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个人利益充分实现,以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人的个性得以充分发展。民法以私人经济生活为本体,以个体利益为本位,以促进个人独立、平等、自由为价值目标,调整市民之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这些都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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