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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个体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提交的制度一、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市场(含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下同)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佥权益,依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凡进入市场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查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乳制品、豆制品、酱油、食醋、调料、饮料(含饮用桶装水)、酒类、糖果、边销茶、干果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根据食品管理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第二条经营者购进食
2、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的票证,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经销商在销售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食品、清真食品时,应向供货商索取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证明,以备查验。需要和索取供货方的票证如下:1、营业执照;2、食品质量合格证明;3、检验(检疫)证明;4、销售票据;5、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6、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论证的食品);7、进口食品报关单;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第三条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
3、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考能上市销售。第四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3、粮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第五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商标、性能
4、、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产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第六条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合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经营者如按照食品广告的宣传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配
5、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第九条市场开办者要对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经营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自行保管,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查验。第十条市场开办者要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督导检查,重要食品(详见本制度第一条)应实行统一管理,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超市应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备查。第十一条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市场开办单位和食品经营者对自行检查、行政监管机关检查、上级公布的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消费者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的食品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经营者,指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从
7、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下列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一)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说明标准、质量(品质)等级;(二)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三)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明确标示能量营养素、食品方法和适宜人群的;(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六)经感官鉴别已经变质
8、、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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