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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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价值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限定为未成年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我国对此制度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有些基层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了一些尝试,此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此'‘有法可依”。本文通过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进行讨论,尝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一步统一认识。1、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未成年作为特殊人群,在适用法律上应该区别对待,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够实现控制犯罪与挽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

2、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必将对社会和谐起到促进作用。一是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应用理念,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越来越重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尽力避免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侵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无需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免于起诉,自然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少地适用起诉,能使未成年人有更为有利的改过自新环境和机会,有利于其思想转化

3、,同时可以避免未成年人身处监管场所,染上其他恶习,产生自弃心理,从而降低了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促使了其悔过自新,特别是未成年人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在不稳定阶段,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差,犯罪往往是一时盲目和冲动造成的,因而可塑性强。在他们触犯法律后,经过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往往能很快觉悟。据报道1992年到2003年,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暂缓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共20名,考察期满后只有4名最终被提起公诉,16名作出了不起诉的处理,这16名均没有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均顺利升入

4、大学走上工作岗位,[1]说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预防犯罪方面有很好的效果。三是能较好的化解社会冲突,加害人在悔罪的基础上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取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有助于修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防止社会矛盾激化。2、有利于缓解紧张的司法资源该项制度是诉讼经济的产物,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德国20世纪60年代刑事案件激增,德国政府为寻求对占刑事犯罪大部分的轻微犯罪简单、便捷、低廉的解决方式,于1975年在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目前,我国居高不下的发案率和有限的司法资源所形成的诉讼矛盾在司法实践中越

5、来越突出,从2006年到2011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从999086人增加到1201032人,增长了2021%。[3]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来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现上升趋势,据海淀区检察院统计,该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1998年的174人上升到2007年的360人,[4]面对这种形势,如何充分合理的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符合经济性的特点,它在起诉阶段将一部分刑事案件分流,使其不进入审判阶段,这将有利于节

6、约司法资源,提高了刑事司法的效率。3、弥补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局限性我国每年判处拘役、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附加刑人数在2002年至2005年间,占当年生效判决所涉被告总人数的比例在3552%-4515%之间,[5]近年来,不捕率、不起诉率在贯彻相济刑事政策下大概每年在2-3个百分点,法院判处的未成年人案件中,有37%被判处缓刑、拘役、管制,[6]这些事实表明在审查起诉阶段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存在很大空间。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包括绝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及相对不起诉三种情形,这三种不起诉适用对象较窄,

7、并只有相对不起诉才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情形。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出发,为了体现对轻微犯罪的从宽处理,应当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相对不起诉一旦作出当即生效,检察机关不再能够对被不起诉人起到监督和制约,被不起诉人是否真的悔罪也无从考察,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对拟不起诉人进行的考察有助于消除其人身危险性,避免其再次犯罪。[参考文献][1]王宏理:《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11期,第128页。[2]张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审视与构建》,《重庆

8、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第37页。[3]以上数据引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4]孙力主编:《暂缓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页。[5]据2003-2006年《中国法律年鉴》有关资料统计。[6]陈国庆:《不起诉制度的观点争议回应》,《人民检察》,2007年第24期,第8页。(作者单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江西赣州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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