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府发〔2008〕42号

秀山府发〔2008〕42号

ID:33779180

大小:249.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3-01

秀山府发〔2008〕42号_第1页
秀山府发〔2008〕42号_第2页
秀山府发〔2008〕42号_第3页
秀山府发〔2008〕42号_第4页
秀山府发〔2008〕42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秀山府发〔2008〕42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秀山府发〔2008〕42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以及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

2、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县城规划区50平方公里范围内,划分见附表1)的土地补偿费每亩为12000元,二类地区(县城规划区50平方公里范围外)的土地补偿费每亩为10000元。安置补助费按需要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

3、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4、的资金需要。(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2  —农村房屋的补偿按附表3执行。县城规划区20平方公里范围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方式进行补偿,综合定额补偿的标准为15000元/亩。其余地区的青苗、地上构(附)着物及县城规划区20平方公里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地上构(附)着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4、5执行。(三)住房安置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人均住房安置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若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款为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售价与土地征用时砖混房屋补偿之差乘以应安置住房建筑

5、面积。本通知发布之后,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的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12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

6、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地。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统筹费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

7、的标准收取。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二)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12  —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

8、定办理。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措施,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和生活困难问题,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