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的产品警示缺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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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警示缺陷的定义以及特征  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首要条件,没有产品缺陷也就谈不上产品责任。从国内外法学理论通说来看,产品缺陷可以细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这三种类型。  所谓警示缺陷是指因对产品的使用风险和使用方法未进行适当的警告或提示,从而使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警示缺陷分为两种类型,即对风险的警告和对使用方法的提示。  在笔者看来,警示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产品带来的危险必须是不合理的,并且具有可预见性。  什么是合理的危险?什么是不合理的危险?如果根据一件产品的固有性质,作为具有一般常识的人都能推知其具有某种危险,

2、就可以认为该种危险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危险。换言之,如果产品的危险同时也是产品的主要用途,那么就是合理的危险。如,作为一般人我们都能意识到刀子有致人割伤的危险,这种危险就是合理的危险。除此之外,产品带来的危险还必须具有可预见性。法律设定警示缺陷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降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给人造成损害的概率,提醒使用者注意产品的可预见性危险。如果产品的危险性并不具有可预见性,则制造者与销售者并无警示义务,因为他们并不能预见所有由产品产生的危险。如果任何危险都要警示将导致商家担负起过于沉重的责任。如,皮带生产厂家并无义务在皮带上标明“此产品不能用来上吊”

3、,因为使用者用皮带自杀并非皮带本身所产生的可预见性危险。若无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厂商为了在诉讼中免责,可能会在产品上标注大量警示。消费者面对冗长的警示,也会逐渐失去阅读的耐心,从而降低对相关警示的注意程度。  第二,危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警示或说明不足。  在产品上设定警示义务以降低最终消费者所面临的危险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1.产品本身具有潜在危险。  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社会,产品制造也是一个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一种产品存在某种潜在的危险也是在所难免,关键是这种危险要在人们的可控范围之内。因此厂商有义务去提醒消费者注意该种商品存在

4、的潜在危险,以唤起消费者的警惕,从而避免相关的人身、财产损失。当然消费者也可能在利益权衡之后放弃该种产品的使用。最为明显的就是药品中副作用的提示。比如某些消炎药品上会明确注明“孕妇禁用”,那么孕妇在需要使用消炎药的时候就会慎重考虑这种药品能否使用了。  2.产品本身没有危险,但是使用方法不当可能导致危险产生。  有些产品由于开发技术比较成熟或者说本身的特性,产品本身并没有危险,或者危险在可控的范围内,但因为使用方法不当可能造成相应危险。如果有正确使用方法的指示,则会大大降低这种危险的发生概率。比如前几年发生的多起儿童或老人吃果冻噎死案就是消费者没

5、有正确食用果冻,而厂商也未做出相关危险警示而造成的。  二、认定警示缺陷时的参考因素 (一)警示的时间  为了方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参考和使用商品时遵守,从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开始,生产者就有义务将产品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正确的使用方法向消费者进行警告或说明。随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日益完善,生产者警示义务的时间一直延伸到产品售后。生产者如果将含有警示缺陷的产品出售,他就肩负起了向消费者进行补充警示的义务。《产品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缺陷存在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不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

6、,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第一次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警示义务期间包含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的时间。  (二)警示的位置  警示的位置设置应该以能够充分引起消费者注意为原则,一般印刷在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标签或者外包装上,某些产品的警示也可印刷在产品之上。警示的字体必须醒目、突出,能够引起注意,可以通过加粗字体、加重颜色、标注警示图形、标识(如在有毒产品上标注骷髅头)等方式来突出警示内容。对于食品包装中警示的设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在其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

7、、识读”。[1]  对于不宜包装的特殊产品(如散装产品),如果不便在产品之上标注警示,便要在便于提醒消费者的显著位置标注相关警示。如,超市中的散装食品,要在摆放该产品的货架旁边标注正确使用方法、储存方法或者提示相关风险。  (三)警示的语言和内容  警示的语言应该做到简明易懂,不得使用不规范、语义含糊不清、过于抽象笼统的警示。生产者应当对产品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使用方法和可预见的危险(包含可预见的误用导致的危险和预防方法)予以指示。[2]目前,我国的一些专门法律已经就某些产品包装与说明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

8、定“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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