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华北地区航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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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航华北地区航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的督促辖区民航各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航空安全生产管理,实现持续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民用航空安全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民航华北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华北地区从事民航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包括运输、通用航空(分、子)公司、机场(集团)公司、华北空管局、中国航油华北公司、中航信、校飞中心、一定规模以上保障单位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是指管理局对华北地区企事业单位年度安全指标、安全生产制度、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员工岗位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单位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以及管理过程实施的年度评估,主要目的是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动态,防范安全风险。第三条管理局对各企事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据企业的安全结果指标和安全过程指标的实际,实现对民航企事业单位安全水平的客观评价。第四条定义(一)严重违反民航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超过许可范围经营或运行、在不满足条件下组织生产、关键岗位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等行为。(二)事故的定义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规

3、1定执行,事故等级划分综合《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民用航空器地面事故等级》(GB18432-2001)的标准后由管理局确定。(三)局方是指包括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以及监管局在内的民航主管部门。第二章考核方法第五条管理局安委会负责审定地区航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计划,研究、处理安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管理局航安办和各监管局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第六条管理局每年根据民航局下达的行业安全工作总体目标和安全指标,结合区内安全工作的

4、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地区安全工作目标,与区内各民航企事业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见附件1),并对各单位进行航空安全考核。根据民航局要求,在华北地区运行的企事业单位的分公司,应由其总公司与管理局签订责任书。第七条责任书分为安全工作目标、安全责任、奖惩原则和其它四个部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部分为管理局制定的华北地区年度航空安全、空防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目标。安全责任部分明确了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分(子)公司和总(母)公2司的安全责任。奖惩原则部分规定了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奖惩原则。其它部分规定了相关信息上报要求。第八条民航企事业单位

5、的安全考核指标由安全结果指标、安全过程指标和加减分项目组成。安全结果指标:由管理局下达的年度安全指标。其中:发生责任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空防事故、航空维修事故以及空管原因造成的飞行事故,以及因在生产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不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受到局方处罚为否决性指标。安全过程指标:管理局对各企事业单位运行安全管理的过程的评价指标,包括安全信息报告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投入、安全文化评价等。加减分项目指管理局对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专项考核,如:安全生产月考核、完成局方布置的专项工作任务如专项整治等工作情况以及获得奖惩情况的评价。第九条安全考核分值分配

6、如下,各企事业单位安全考核得分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具体的考核标准见附件2:安全结果指标安全过程指标加减分项目3565按计分标准统计第十条管理局航安办负责组织对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安全结果指标和加减分项目进行考核。监管局负责对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安全过程指标进行考核,并对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加减分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3第十一条每年1月5日前,各考核实施单位按分工完成所负责企事业单位上年度相应项目的考核,并报管理局安委会审核评定确定考核结果。第三章考核结果的应用第十二条根据对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管理局将采取给予通报表彰、通报批评、建议单位给予法人(负责人)

7、奖励、向民航局申报奖励等奖惩措施。第十三条对全面完成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企事业单位,管理局将给予通报表扬表彰,并建议单位给予法人(负责人)一定金额的奖励,奖励的金额将按照企事业的运行风险、生产(保障)总量和安全状况进行分级、分类确定(见附件3)。第十四条对于未完成年度事故征候指标但考核达标,且未触发责任书中否决性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管理局将按照降一级的标准建议单位给予法人(负责人)奖励。第十五条对于考核未达标,或触发责任书中否决性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管理局将进行通报批评。第十六条对连续三年考核位于本地区前三名的企事业单位,管理局将视情向民航局申报奖励。

8、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考核实施单位、部门,应对考核记录和考核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保存年限依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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