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3761363
大小:62.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3-01
《关于征求对《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农业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城乡生活用水污染防治第五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本省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涉水污染防治工作的
2、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水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保障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并监督水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涉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12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提起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
3、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度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的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将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实现情况作为对政府及其行政首长进行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交通、建设、农业、卫生、国土资源及流域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
4、全水污染管理协调机制。第四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跨设区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五条跨设区的市的地
5、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12第一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区域、水体依法划定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一)主要河流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二)饮用水水源地;(三)重要渔业水体、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水体;(四)风景名胜区水体;(五)重要的水库、湿地;(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
6、值的区域、水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保护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条水污染防治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制度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重点流域、重点水域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7、,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条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实施总量控制和许可证管制区域、排污单位以及水污染物种类、排污总量和排放浓度;(二)区域性、集中性控制措施和工程项目;(三)应当控制、削减的区域排污总量和承担削减任务的单位;(四)各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种类以及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时限和削减措施;(五)排放口数量、位置的限制和规范化整治要求;(六)限期治理要求;(七)季节性特别控制要求;12(八)水质达标、总量控制任务完成情况的核查内容和办法。第一条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
8、项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防治水污染的需要制定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