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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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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支付经营奖是否合理〖案由〗2010年2月,周某应聘到某珠保店担任总经理职位。双方约定以每年利润的8%作为周某每年的经营奖,当年,周某根据自身多年行业经验,判定黄金会大涨,于是以珠保店的名义买入一批现货黄金。该现货黄金除了加工销售掉少部分外,其余部分一直存在单位保险库内。2011年初,珠保店年度财务报表中显示2010年未取得盈利。2011年10月,周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并要求珠保店支付2010年的经营奖,理由是该批买入的现货黄金按照市场计算,珠保店实际已经实现了盈利。珠保店以2010年未盈利为由拒绝支付经
2、营奖,周某遂向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解析〗在仲裁庭上,双方就两个问题引起争议:一是经营将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二是周某要求支付经营奖是否合理。首先,应界定经营奖的性质,是属于劳动报酬还是投资收益的范畴。广义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者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二是实物报酬;三是社会与商业保险。货币工资中的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用来有针对性地激励某项工作或抑制某些方面的问题。本案中,珠保店设立每年利润的8%作为经营奖,目的是激
3、励周某做好珠保店运营工作,实现企业经营目标。而经营奖的产生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奖励,并非投入生产要素而发生的一种效益,所以定义为投资收益并不恰当。但经营奖也是与企业盈利状态相挂钩,是一种浮动性较大的劳动报酬。因此,将经营奖的性质定义为奖金是比较科学的,所以,将经营奖发生的争议定义为劳动人事争议符合《调解仲裁法》立法的宗旨。那么,周某要求支付经营奖是否合理?双方当事人关于劳动合同中利润8%作为每年经营奖的约定并不违法,且未显失公平,应当认定为该约定有效。但支付经营奖的依据要看珠保店是否产生利润。依据
4、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37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值、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所以认定珠保店是否产生利润,关键要界定这批买入的现货黄金的性质。依据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那么,该批买入的现货黄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属于存货,而存货的计算方法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或成本与可变净值熟低计量
5、,并非采用现市场价进行计量。所以,本案中,周某以现市场价计算珠保店利润的方法是不妥的,珠保店以2010年未盈利为由拒绝支付经营奖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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