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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稿2010-12-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款商hang
2、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以下统称汽车产品),是指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
3、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14—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
4、本规定的要求解决。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与制造商订立代理销售合同,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与制造商订立代理销售合同,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5、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七条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本规定不免除鼓励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14—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委托国家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有关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机构)根据制造商的备案资料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制造商的三包承诺、集中反映的三包责任问题向社会公布,
6、督促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汽车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信息发布、专家资源管理和信誉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九条销售商按本规定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后,可以依据与制造商订立的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向制造商追偿。进口商按本规定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后,可以依据与制造商订立的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向境外制造商追偿。第九十条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破产、兼并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销售商的义务第十一条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
7、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汽车产品出厂后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第十一二条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汽车产品时,应当:(一)当面检验汽车产品(包括外观、内饰及可检验功能);—14—(二)提供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车文件;(三)明示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条款;(四)提供由制造商授权或委托的修理商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单中选择修理商;(五)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清随车工具、附件、备件;(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七)提醒消费者
8、认真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对于进口汽车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第十二三条销售商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对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第十三XX条销售商应当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三包争议的处理和质量鉴定工作。第三章修理商的义务第十四条修理商应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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