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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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保护河流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对《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深水务〔2009〕358号发布)进行修订,提出本意见。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河道和海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跨河、穿河、临河建设项目,包括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一、

2、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总体原则(一)涉河建设项目应符合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航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总体原则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10(二)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堤防、护岸、巡河路等河道建筑物和水质改善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应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不应影响河道现状和今后防洪排涝、水质改善、生态景观等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不应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总体原则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

3、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三)涉河建设项目不应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建(构)筑物,确因结构需要设置的,不得降低河道防洪潮标准,并应采取拓宽行洪断面的方式补偿所占的河道断面,避免水位壅高。【总体原则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四)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提出施工组织方案,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办理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防洪评价】,根据《中华人民

4、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办公厅“建管办[2004]109号文”)第1.3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提出,强调涉河建设项目要在可研阶段编制防洪评价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审批。10(五)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涉河建设项目,应在非汛期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汛期施工的应征得水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施工工期超过6个月及跨汛期施工的涉河建设项目,汛期不应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施工,并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和措施,如遇特殊情况汛期必须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施工的应征得水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在防汛防旱防风期间施工时应服

5、从三防相关管理要求。【实施要求】,为避免和减少涉河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的影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细化提出不同施工工期的涉河建设项目实施的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六)涉河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邀请水务主管部门就涉河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监督检查,认定不符合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水务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竣工后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备案。涉河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保障使用安全。【完工建成和验收】,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二、涉河建设项目管

6、理具体要求(一)跨河建设项目1.跨河建设项目应采用桥梁的方式,跨河桥梁采用平交方式跨越上口宽度不大于10米的河道时,经论证后,可以涵代桥。跨度不大于5米时采用单孔箱涵,跨度在5~10米时采用双孔箱涵,箱涵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并留有富余,过流断面按规划河道断面1.2倍以上进行设计。10【桥跨布置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2014版),单孔跨径小于5m的即为涵洞。根据其6.0.4条关于桥涵标准化跨径规定和《公路桥涵标准图集》,结合河道的养护、管理的需要,提出跨度不大于10米的跨河桥可以涵代桥;为减少箱涵中间隔墩的数量,减少其对河道行洪的影响,提出各跨度范围的孔数设

7、置条件;考虑发生超标洪水时箱涵过流能力应较设计标准预留一定富余度,提出过流断面按河道规划断面1.2倍以上进行设计。2.桥梁跨越上口宽度不大于25米的河道时,应一跨过河。桥梁跨度在25~50米时,应两跨过河。桥梁跨度大于50米时,各跨跨径不宜小于16米。各跨跨径应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桥跨布置2】,(1)桥梁跨越上口宽度小于或等于25m的河道时,如有桥墩设于河中(行洪断面内)将会对堤防安全和河道稳定造成较大影响。根据《公路桥涵通用设计规范》(JTGD04-2004)第3.2.5条规定:当标准设计或新建桥涵的跨径在50m及以下时,宜采用标准化跨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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