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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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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应对反倾销问题路径选择我国加入WTO以后,特别是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缓慢的经济复苏,纷纷在国际贸易中,拿起见效快、针对性强、“副作用”小的反倾销手段,打击对本国影响较大的海外进口工业。据WT0数据显示,2008年全球新发起反倾销调查208起、反补贴调查14起,分别增长28%和27%。其中,中国分别遭遇73起和10起,占总数的35%和71%。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成员,连续3年成为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成员。从反倾销问题的历史发展来看,反倾销问题从诞生到现在,一直备受争议,而近些年来,反倾销案件大量增加,反倾销政策被滥用的趋
2、势不断增强,反倾销甚至成为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代名词。一、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的本源之辩1•倾销与反倾销历史渊源。倾销问题由来已久,它是伴随国际贸易而产生的。早在15世纪,重商主义时代,国家鼓励出口而尽量减少进口,以确保贸易顺差,从而达到金银等贵金属源源流入的目的,而政府对出口给予补贴等激励政策,也就催生了倾销的发展。18世纪以后,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经济学家的自由贸易理论兴起,西方国家纷纷废除或减免关税,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际贸易也进入自由竞争时期。英国本就强大的垄断厂商也凭借自由贸易大肆倾销其商品而加强了其世界贸易霸主地位。19世纪末,美国等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发
3、现自由贸易对国内处于建设与发展阶段的新兴工业极其不利,从而加强实施贸易保护,倾销与反倾销问题变得尖锐起来。进入20世纪,西方国家普遍采取了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产业,有些国家已经通过立法限制倾销的发展。1903年,加拿大首先制定了反倾销法,随后有十多个国家也制定了反倾销法。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也对反倾销问题作了规定,1994年,几经谈判与修订,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了《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共包括3个部分18个条款和2个附件,这也是当前国际贸易救济中执行的《反倾销协议》。到目前为止,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制定了本国的反倾销法。
4、2•倾销与反倾销的权威定义。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对倾销作了具体而明确的定义,即: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Dumping)。其构成要素有三:一是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二是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三是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WTO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
5、的借口和理由。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3•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的目的与实践分析。倾销的经济学含义应该是垄断厂商以低价销售产品,开拓与占领市场,消灭竞争对手,达到垄断整个市场为目的。其潜在前提是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垄断厂商的垄断经营战略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6、因为如果完全竞争,厂商的销售是无法差别定价的,且低于成本销售也是不可持续的,更说不上其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打击与损害。所以,如果出口商没有垄断市场的规模与能力,即便是较低价格销售商品,也不能归之为倾销。而倾销的发展史也一直是垄断厂商在国际贸易中操纵价格所至。但是,从世贸组织关于倾销的所谓“经典定义”中,我们并看不到垄断的身影,即只要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认定为倾销,而此间的可比价格或正常价值的认定与核算,具有模糊的特性,甚至很大的主观性。而对于像中国等没有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其正常价值的认定更多地以替代国价格,而替代国的选定一般会
7、把这些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推向更为不利的境地。现实经济活动中,各国的反倾销调查更不会首先考虑倾销的目的是否是垄断,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在不核定是否垄断的前提下,倾销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但是反倾销这种阻止倾销伪命题对国内产业的打击与损害,却实实在在地打击了进口商与进口工业,阻碍了产业发展,减损了进口国消费者的福利,其真实目的可谓赤裸裸的贸易保护。二、反倾销问题与中国发展实际我国企业频频遭遇反倾销调查,而且屡屡付出高昂的代价。那么,我国企业的产品出口是否真正应该接受这被世界公认的反倾销规则呢?如果必须接受,我们又应该怎样去面对呢?笔者认为,反倾销之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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