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宪政建设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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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国宪政建设的路径李晔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2)03-0000-01摘要:实现宪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根木标志和常规形态,是人类实现自我解放的必要步骤,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实现宪政这项复杂的工程,基木路径应是:以政府推进型模式为主导,完善现行宪法,实现宪法司法化,更新宪法观念,同时辅以自然演进型模式,注重培养市民社会的力量,营造宪政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全面综合地推进我国的宪政建设。关键词:宪法;宪政建设;宪政建设路径一、关于宪政建设的模式探

2、讨中国现在的宪政建设实际上采用了政府主导型的模式,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效:宪法典经过四次修改一步步走向完善,同时由于政府倡导,宣传教育,宪法的形式价值逐渐获得普遍认同;近二十年来,我国政府先后进行的多次普法教育使人们的个体意识和维权意识大大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感受到了法律对权利的维护力量,更多的人逐渐放弃野蛮的私力自决,而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人权概念逐渐被人们所熟知;人们要求民主参政的呼声日益高涨;党和政府提出要切实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政府职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积极倡导建立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尊重人民的知情权,具体措施如实行听证制度,建立网上信息交流平台,倾听人民的

3、声音,激励人们参政热情,积极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这一切得益于政府推动型模式动力足、见效快、易进行的特点。但政府主导型模式木身也存在其固有的缺陷。表现在:第一,宪政文化土壤贫瘠。传统的中国儒家文化服务于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君主立宪制,权力崇拜、权力私化思想严重,民众崇信国家的信念根深蒂固,没有权利、平等、民主、自由等现代宪政的基木价值观念。第二,由于宪政是人为设计的,所以在一定时期是静态的,而实际的社会状况是具体变化的。第三,此模式的权力主导倾向留有一定的中央集权烙印,可能排挤民主政治发展的空间,忽视民众的参与和共建作用,这与宪政中权力制约的内在要求相悖,与宪政的基

4、本价值、民主精神不符。即典型的外部压力过大,内部发育不良,内弱外强,最终可能导致畸形的有限政府。所以,吋至今日,我国近代先贤提出的宪政建设仍未建成。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在保持中国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为中国的宪政大业扫清障碍,一方面,政府要在政府推进型模式中发掘问题的根源,对症下药。另一方面,可兼采自发演进型模式,以克服前种模式的不足。但21世纪的中国社会仍不具备主要依靠宪政自发演进的坚固基础,所以政府主导性模式仍然是更为廉价,更适合中国国情的模式,而自然演进型模式只能以辅助的角色出现,二者相互配合。二、以政府推进型模式为主导具体地讲,政府应在此种模式中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5、1•制定和完善宪法宪法是宪政实施的起点,制定出良好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首要前提。这就要求宪法的制定程序、内容、结构等各要素都具有正当性、科学性、体现民主精神。我国现行宪法是指1982年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被公认为是建国以来最具科学性、稳定性和时效性的一部宪法,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宪政的基本精神民主、法治、人权已转化为宪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加民主,结构更加科学严谨,但由于它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其立宪思想、原则、价值观念等方面难逃历史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对公民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数量少且相应的配套保障缺位。(2)现行宪法偏重于政治性、纲领性,而

6、忽视其法律性。所以也应该在宪法的技术上多下功夫,增强宪法语言的法律性,体现为法律的稳定性,严格修改程序,才能树立宪法的权威,增进公民对宪法的理解和关心,让宪政观念逐渐深入人心。2.加快建立宪法司法化体制宪法司法化在我国仍然是个新生事物。关于对违宪行为的司法审查,人们首先想到的是2001年的“齐玉苓诉陈琪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中公民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判决原告胜诉,由此引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引用宪法作为审判依据的所谓“宪法司法化”讨论。该案被认为是可以和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

7、ryVMadision)”相媲美的“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但遗憾地是,至今我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仍然举步维艰。关于对违宪法规的审查,在我国现行宪法实施的20多年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除在“居港权”案件和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中涉及香港改革方案的条文中行使过两次宪法解释权以外,几乎从未有效行使过这一权力,全国人人常委会从来没有宣布过哪--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违宪,人们也从未听说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的报导。众多学者为此提岀了一系列设想,但讨论最多的是违宪审查的具体执行机构的设置问题。有人认为,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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