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校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续聘及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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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济大学文件同济人〔2017〕107号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校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续聘及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各单位:根据同济大学2016-2017学年第27次、2017-2018学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和中共同济大学第十届委员会第115次常委会精神,学校于2017年9月开始开展2017年度全校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续聘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续聘与评聘工作执行文件1.《同济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务任期考核及续聘暂行办法》(同人师〔2013〕38号);2.《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同人师〔2013〕39号);3.《同济大学

2、助理教授招聘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同济人〔2016〕25号);4.《同济大学教师招聘管理办法》(同济人〔2017〕49号);5.《关于做好2017年度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青年教师工作的通知》(同济人内〔2017〕1号);6.《同济大学教职工招聘思想政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同委发〔2017〕8号);7.《同济大学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同委发〔2017〕10号)。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方案(一)原则:坚持立德树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质量作为首要标准。根据学校“人才强校”战略的总体要求,统

3、筹考虑队伍质量、结构与规模。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落实学校综合改革方案。推进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充分放权(财权、人权),激发学院的积极性。落实学院行政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分类管理与分类评价:激活动力,人尽其才。(二)工作方案:1.学校工作职责:(1)按照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方案及综合改革需要,结合全额成本核算,根据人社部和教育部要求,合理控制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结构比例。(2)成立校级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小组,严把思想政治关。(3)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教学科研型、科学研究型、教学型、社会服务型四个类别评聘的基本要求。(4)审定学院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

4、设岗方案。(5)对学院制定的设岗方案和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备案。(6)加强对学院评审工作的服务和监管。2.学院工作职责:(1)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设岗方案。(2)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3)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三、评聘专技岗位学科范围按照岗位设置需要,学校公布招聘的设岗学科。公布的设岗学科是我校具有评聘权的各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务的学科以及我校无评审权、行业化资格评审而2018年必须上报评审的学科。学校教学单位教师中级职务岗,设助理教授岗位职务;直属研究机构教师中级职务岗,只设助理研究员岗位职务。招聘岗位及设岗单位,见同济大学网上招聘系统(zp.t

5、ongji.edu.cn)。四、考核续聘与评聘人员范围1.考核续聘:至2017年底,已经任期届满的已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技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及续聘。2.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招聘:按照学校公布招聘的岗位,面向校内、校外公开招聘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教师中级职务)招聘:按照学校公布招聘的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教师中级职务——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本校各类在职在岗人员。3.新进校全职工作但至今其专业技术职务未进行评聘的人员,须申报参加评聘。2017年已通过学校相应学科组评议的高级职务及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中

6、级职务)的校外申报人员,须经相应分委员会评审、校高评委审定。4.行业化资格评审:从2012年起,所有卫生技术(临床)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评审统一参加上海市组织的行业化评审。我校参加卫生技术(临床)系列高级专技职务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先取得学校高评委的推荐资格后(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初评组审核、学科组评议、分委员会评审、高评委审定通过,公示无异议),方可参加上海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上海市组织的行业化资格评审通过,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资格证书由上海市负责颁发),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签订“职务聘任协议”后发文聘任。我校其他无评审权学科按此规定办理。

7、5.校内申报人员:须是2017年12月31日在职人员。公派出国人员也可申请参加校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聘,但应待其返校工作后方可实施聘任,擅自逾期不归者,自逾期之日起取消评审结果。6.根据《同济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聘任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试行版)(同济人〔2015〕93号)及《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同人师〔2013〕39号)的精神,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管理岗人员外(管理岗六级及以上人员),其他管理岗位人员暂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勤岗人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7.从2013年起我校原则上不再接受企业编制人员(含企业派遣人员)的任职资格的委托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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