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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辩保险论文范文:浅析论我国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发展和完善word版下载论我国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发展和完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我国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发展和完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抗辩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种权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据一家保险公司统计,在其49起保险纠纷案件中,有37起为拒赔案件,其中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拒赔的占一半。由此可知,合同解除权在保险行业中已然成为保险人“维权”或“侵权”的重要手段。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置,就是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权
2、利,保护投保人的正当权益。不可抗辩条1009-4202(2011)01-215-02摘要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不可抗辩原则从模糊到清晰,经过一年多的发展,对中国的保险业产生深刻的影响。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不可抗辩条款还存在诸多理由,本文即对这些理市进行探讨。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告知义务新《保险法》被保险人存活期间一、不可抗辩条款概述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条款。基本内容是:在被保险人存活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口起满一定时期后(通常为两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
3、张解除合同[1]。不可抗辩条款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其立法,最早见于1906年的纽约州《阿姆斯特朗法案》。一百多年来不可抗辩条款己为大部分国家所吸收,成为商业惯例,并在很多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虽然期限可能规定不同,例如,德国规定不可抗辩期限为十年,但是不容置疑的是不可抗辩条款的实质已同时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所接受。保险合同也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源于Bayley法官在LindenauvDesborough一案中的陈述:"我认为在所有保险中无论是船舶保险、房屋保险、人身保险一一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人告知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
4、事实;关键在于某一具体情况是否属于重要情况,而不是当事人是否认为它重要。”这一案例明确确立了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而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就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律赋予保险人此权利是为了保障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但一旦保险人滥用这种权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据一家保险公司统计,在其49起保险纠纷案件中,有37起为拒赔案件,其中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拒赔的占一半。由此可知,合同解除权在保险行业中已然成为保险人“维权”或“侵权”的重要手段。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置,就是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保护投保人的正当权益。不可抗辩
5、条款最早出现在人寿保险单中,在实践中大多是运用在人身保险产品中,这也是由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因为人身保险合同大都是长期性合同,时间过久,亦不易查清当时的告知是否属实,而且被保险人死后,受益人亦不一定能够了解当初投保时的告知义务[2]。因此,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从时间上作了限制,保险人只能在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以被保险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失效,进而减少了保险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侵Wo二、不可抗辩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发展很多保险人上,甚至法学家认为,新《保险法》第十
6、六条笫三款是我国首次引入不可抗辩原则。但笔者认为,在旧《保险法》中不可抗辩原则也有所体现:第54条第一款“投保人中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但这一条款仅针对年龄的不实告知应当归属为不可抗辩。在新《保险法》中,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为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7、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从这一条款对不可抗辩的表述可谓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典表述,较之旧保险法,不可抗辩的范围得到扩展。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确实是首次用法律语言明确了不可抗辩条款,正因为这一点,对于此次保险法修订,民众一片好评,媒体普遍使用了“保险法修订加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保险法修订重点解决理赔难”等语汇来表达欣喜之情。在所有修订的条款中,抗辩条款的明确化,也被很多知名法学家称为最具创新性、最具变革性和最具冲击力的条款。上到法学家下到普通民众的欣慰之情也透露出长时间的“不可抗辩条款”的缺
8、失所造成的理赔难的理由在保险实践中已是沉疯已久,而新《保险法》对不可抗辩原则的确认将终止保险人的“逆选择”[4]现象,可促使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严格审核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降低某些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以获得保险保障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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