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保险论文范文-有关于《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word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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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辩保险论文范文:有关于《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wordtixl—T-"版下载《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抗辩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摘要】新《保险法》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冃的在于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但不可抗辩条款也存在很多不足。对于特别严重的欺诈行为、投保人没有按期交纳保险费以及被保险人于抗辩期内身故的,不适用该条款。对此,要在借鉴国外条款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适用的条件和例外情形。【关键词】保险

2、法最大诚信原则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例外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及产生2009年《保险法》的最大亮点就是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口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此,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之H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不可抗辩条款起源于英美法系。1

3、9世纪上半叶,英国寿险市场实行严格的保证制度。保险人处于绝对的主动地位,甚至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只要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有不如实告知的行为,就可以随意解除合同,拒绝赔付。这种双方地位严重失衡的制度设计并没有给保险人带来持久的利润,保险业很快就随着民众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因而不再投保而日渐萧条。为了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首次使用了“不可抗辩条款”,为保险人的权利设置了期限,从而较好地平衡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该条款受到广泛欢迎并得到极人的推广,随后成为多数国家的法定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的增设主要是为了解决基于最大诚

4、信原则的局限性所带来的一系列理由。最大诚信原则耍求保险当事人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投保标的所有重要事实。该原则的设立提高了投保人虚报信息的风险,迫使其强化信用意识,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可以较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然而,最大诚信原则也有诸多局限: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严格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可能会对被保险人非常不利。试想,如果投保人在交纳了数年巨额保险费之后,却因为投保人曾经的疏忽或者一时投机的恶意,保险人就悍然宣布合同无效,将会使被保险人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一方面,被保险人会因年龄或健康方面的理由,难以再购买或选择其他寿险产

5、品;另一方面,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会遭受巨额保费损失。而且,如果保险人刻意“以恶制恶”,滥用解除权,明知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耍情况仍予以承保,或者在承保后发现其有未尽如实告知的情况仍保持沉默,直至若干年后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时,方才行使其合同解除权和拒赔权,则被保险人的处境将会更为凄惨。新《保险法》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合同法律制度Z屮,主要是考虑到公平正义的原则要求和保险业的特殊性。保险业是一个技术性和专业性要求很高的行业,对于普通的投保人来说,他们很难弄清楚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也很难理解保险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这就决定了在保险合同

6、的双方当事人中,投保人处于弱势的地位。保险法正是通过不可抗辩条款,限制保险人滥用权利,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达到合理分配和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利益的目的,使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投保人可以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从而重塑保险业声誉,推动保险业发展。不可抗辩条款的不足之处欺诈例外的立法规定。国外大多数国家都把欺诈例外一并规定在不可抗辩条款中。投保人的主观心理究竟是故意(欺诈)还是过失(包括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没有具体的标准,很难考证,保险公司提出抗辩时也会面对举证困难的理市,其实际操作性不大。如果加以区分,可能还会降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性,使其

7、可能面对形同虚设的命运。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实务中,大多数保险人都是故意不告知,也就是说,保险欺诈的范围十分宽泛,如果凡是涉及欺诈一律拒绝赔付,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是非常不利的,而不可抗辩条款本身也失去了其“特色之处”和“具有突破性作用”的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欺诈行为都可以“逍遥法外”。考察国外立法,一般均规定有“特别严重的欺诈行为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条款。究其理由,主要是考虑到投保人若利用不可抗辩条款恶意欺诈,保险人反而成为了弱势一方,双方权利义务也会失衡。至于达到什么程度的欺诈属于“特别严重的欺诈行为”却没有一

8、个统一的标准。有学者倡议,根据投保人利用合同欲骗取保险金的数额作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理由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笔者认为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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