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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试论诉权保障之冲突与平衡发展与协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试论诉权保障之冲突与平衡 周启泉 诉权,作为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所扮演的角色,正日趋重要。它在调节、平衡国家、集体、自然人之间的利益,改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作用。由此,有关诉权的保障,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中,笔者试就我国诉权保障中的冲突与平衡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诉权及诉权保障的概念 有关诉权的概念,学者们在论说时作了不少的尝试,其中不乏精辟的见解。对此,本文不一一解说。通说认为,诉权是公民、法人
2、或其他组织要求国家以审判方式对有关纠纷作出公正裁判的程序性权利体系。它由诉讼权利、诉和诉讼行为共同构成。其中广义的诉权是包括民事诉权、行政诉权、刑事诉权甚至宪法诉权在内的各类诉权的总称。而狭义的诉权往往只指向民事诉权。本文所要探讨的诉权是建立在狭义的民事诉权概念基础上的诉权。民事诉权,其本身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诉权包括起诉权、上诉权、反诉权以及申请再审权。狭义的民事诉讼仅指起诉权。本文涉及的民事诉权指狭义的民事起诉权。 诉权保障,依笔者之见,简言之,就是国家为了保障当事人民事起诉权的行使而
3、规定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或者采取的一系列的具体措施。 二、诉权保障的现状与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日趋纷繁复杂,政府解决纠纷的权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制约,而人民法院作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载体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部门,其门槛越来越低,于是各类矛盾蜂涌而入。与此同时,社会对诉权的认识与理解,亦逐渐深入,并将之视为基本人权之一。所以我国的诉权保障正呈现宪法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综观国内现状,当前诉权保障主要采取了以下的一些具体的做法: 1、立案制度的转变:从
4、立案审查制逐渐转向立案登记制。 关于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作了具体的规定,即:“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有诉讼就必须有被告,故该条第(2)项无可厚非,而第(1)(3)(4)三项往往则叫人捉摸不透。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
5、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条赋予了人民法院依据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的权利。那么,什么情况下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什么情况下叫做有具体的“事实、理由”?不容否认的是,“民事诉讼的范围”本身就不确定,并且一些类别的纠纷还经常被这样那样的纪要或文件排除在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外。所以对民事诉讼立案采审查制实际上是给当事人起诉权的行使设置了一些程序性障碍,甚至是不可逾越的障碍。可喜的是随着现代社会法治理念的深入,诉权人权理念的形成,“立案审查制”这一做法受到了越
6、来越多的质疑,一些法院已率先采取了立案登记制。更重要的是在此次民诉法修改中,有专家旗帜鲜明地指出,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并建议废除立案审查制,确立立案登记制,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2、诉讼费用的救济:国务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调整。 无论是立案审查还是立案登记,诉讼费预交仍然是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如果在赋予当事人以起诉权的同时,却又必须以相当多的金钱预交为前提,这必然会影响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决定缓减免交诉讼费,是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推
7、行的一项司法为民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也切实地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但诉讼费偏高,仍是客观事实。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制定与出台,将人民法院在诉讼费收取方面的一些成功做法确认下来,并大幅度地减少了诉讼费的收取比例,因而打得起官司的人更多了。这样一来,诉权对于一些囊中羞涩的人来说变成了一个实实在在的权利。 3、受案范围的归位与扩张(诉权扩大): 一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是有关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一般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
8、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由此可见,我国确定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即把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作为确定法院主管范围的标准。然而诉讼法实施以来,一些法院甚至党委政府出于这样那样的考虑,对受案范围进行了形形式式的限制。有地方法院就曾以“涉及面广、敏感性”等为由,拒绝受理“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案件的诉讼。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任意收缩和克扣,实际上是对当事人诉权行使的限制与剥夺。这样做的后果必然是,大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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